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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少华律师
广东-珠海
从业24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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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8-03-19

在国家的法律法规里,有很多限制性的规定,比如说最低工资,漫游费的最高限价等。这种规定不仅仅是一种强制,其实更是一种引导,就是希望调整范围内的企事业能够尽力提高员工的待遇、尽量减轻消费者的负担。但是我们发现,很绝大多数的企事业单位制定的标准都是相当靠近最低标准,比如比最低工资高一元,或者干脆就以最低标准为标准;比如说比最高限价少一分钱;比如说加班费,法律规定是平时加班费不低于150%,双休日不低于200%,法定节假日不低于300%,但在我接触的范围内,没有一家以高于法定标准支付的。

从法律的角度讲,上述做法并不违法,但听起来觉得是冷冰冰的。法律规定只能是道德的最低标准,法律所倡导的当然是去追求更高的道德理想。我们发现,企业真的是自私的,它不仅采用最低的标准,而且会向有更的标准的地方转移。珠三角企业的迁移就说明了这一点。

企业降低成本本无可厚非,但只用冰冷的法律维持下的劳资关系是不会长久的,我们个人不仅仅期待维持生计,我们强烈的渴望过上富足的生活。同样,企业也希望有更大的发展。但企业的发展是以员工为基础的,因此给予员工更理想的待遇,企业才能实现更大的理想。

2008/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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