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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道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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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开法律之门
更新时间:2012-02-02

作者:张道奇,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706408985

[摘要]《法律之门》中的律师篇,精彩全面地介绍了英美国家的律师制度,深刻的启迪了我们的心灵,引发了笔者对于中国律师制度的思索。

[关键词] 法律之门,律师,专业化

博西格诺等著的《法律之门》设有专门的一篇来讨论英美国家的律师制度,足见在作者的心目中,律师处于法律职业中的显赫位置。作者在律师这一篇开篇就引用大卫.里斯曼的一句名言:"律师之作用有别于他人者,在于他们使人惧怕,令人厌恶,却又不可或缺,因为他们实事求是,体察秋毫,不为问题的神奇解决所动。"开门见山的表现了律师区别于他人的独特作用。受《法律之门》的启发,并结合实践,我想对律师及中国的律师制度发表以下几点看法:

一、律师形象之我见

律师,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崇高而神圣。"铁肩担道义,妙手著讼辞"是对律师的美誉;"匡扶正义,仗义执言"是对律师形象的真实写照。法庭上,律师们唇枪舌剑,旁征博引,淋漓尽致地表现出熟练的辩护技巧和高超的演讲才能,左右逢源,游刃有余,得心应手,从而博得人们交口称赞时,是何等的神气,既宣传了社会主义法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法庭外,律师们审查合同,参与谈判,进行项目论证,调解纠纷,从而化干戈为玉帛,既推动了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又维护了社会的团结稳定。

作为一种职业, 律师曾经被当成"国家法律工作者",从而使律师打上了公权力的烙印;律师也曾经被视为"社会法律工作者",从而使律师全部由天上掉进了海里,律师从此没有了铁饭碗,没有行政级别,没有公权力的职业庇护;律师还曾经被理解成"市场中介工作者",从而使律师回到了岸上,回到了现实中;律师还曾经被定位成"新社会阶层",从而使律师与民营企业家、注册会计师等职业规划到了同一个平台。现在,刚刚实施的新《律师法》又作出了全新的定位。《律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根据我国有关学者的研究考察, 当今世界存在三种不同的律师职业定位模式: 一是提倡扩大选择的范围, 通过竞争的市场原理本身来淘汰不道德的营利行为, 即" 商业主义" ; 二是加强国家干预, 通过免费服务的方式来保障业务活动的伦理, 即"国家主义";三是依靠职业内部的同志式结合和团体自律来维持信念和纲纪,即"职业主义"。其中,根据公共责任的不同,职业主义可分为公共性倾向的职业主义和技术性倾向的职业主义。作为律师, 当然希望是三方面都兼得,即:"商业主义"的对价道德、"国家主义"的权贵地位、"职业主义"的技术垄断。因为这三种职业定位模式,正好呼应了中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30年来的发展脉膊。

二、律师作为法律职业之一所具有的重要作用

律师是法律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在推动我国法治的发展,促进我国法律的有效实施,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首先,律师这个特殊的职业和角色,密切地联结着公、检、法、司等各个国家机关,联结着社会的方方面面,联结着形形色色的当事人,律师在中国法治与社会关系的链条上,处于一个枢纽的地位。其次,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完善的执业规范,可以确保律师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减少和避免司法腐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是律师的最重要作用。

三、现实中的中国律师与西方国家律师之比较

由于诉讼制度的差别,中国的律师与西方国家的律师存在很大的不同,表现在律师思维逻辑方式的不同;律师社会地位的不同;律师的独立性不同;律师执业技巧和理念的不同。

具体而言就是,因为许多西方国家实行的是对抗制的诉讼模式,这就决定了西方国家律师的思维方式是在法庭上精彩的对抗,而中国的法庭审理方式,更像是一种法官占主导地位的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并不存在控辩双方的激烈对抗,而是在法官的引导之下查明案件的事实过程,这就决定了律师在庭前准备阶段,并不是精心的准备法庭辩论,而是花费很大的精力来寻找案件的证据。在律师的社会地位方面,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国家的律师是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的,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律师是一种很耀眼的职业,由于进入律师队伍的门槛很高,所以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堪称是精英,他们能够获得较为丰厚的收入,能够得到他人的尊重,最为重要的是律师是国家行政部门的中坚力量,国家的管理和大政方针的制定主要是由律师来负责完成的;而中国的律师相对比而言,社会地位就相对较低了,收入没有保障不说,最为重要的是缺少从政管理国家的机会,即使有些律师确实是参加政协会议、人代会了,但是数量真的是太少了,更像是起到一种"花瓶"似的衬托作用,这与西方国家律师广泛从政的现象有截然不同的差别。西方国家的律师具有很大的独立性,他们从事工作只是服从于法律,很少有受到行政机关的干涉;而中国律师的独立性显然不大,律师需要受到政府部门的管理不说,行政机关还会经常出台一些文件来限制律师的执业,比如对一些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律师要想办理的话,必须要向司法部门上报,得到批准后才能够予以办理,对一些拆迁、信访等敏感性的案件,司法部门以及律师协会都出台了一些文件,对律师代理这类案件进行规制。 在执业技巧和理念方面,中西方也有很大的差别,在西方执业技巧主要是指对法律精确灵活的掌握以及法庭上辩论的技巧;而在中国,要想做好律师工作,不但要有对法律条文的娴熟记忆,对法庭辩论技巧的掌握,还要有协调同法官之间关系的能力,有些时候,这种协调作用甚至会对案件的胜败起到关键性的影响。

四、在中国现有的环境背景下,如何做一名出色的律师。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国的律师制度。也呈现出良好的发展趋势和前景。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专业化的发展思路是中国律师一步步走向成熟的一条正确道路。在中国现有的环境背景之下,要想成为一名出色的律师,专业化的发展思路应该是我们首要的定位。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只有最具有竞争力的律师,才能被最苛刻的客户所认可,客户才能主动寻找最优秀的律师要求其提供优质服务。而衡量最具有竞争力的律师或最优秀的律师的标准不是职务级别最高的一级律师,不是年创收最高的律师,不是执业时间最长的律师,也不是发表学术专著数量最多的律师,更不是与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有某种密切关系的律师,应当是专业律师。

万金油式的律师应当成为历史,随着我国民事、商事、刑事等立法步伐的加快,律师的专业分工更加细化。 律师只有向专业化发展,才能适应社会的进步,才能满足客户的要求,才能与国际律师接轨和竞争。在我国律师发展的初级阶段,由政府引导走律师专业化发展的道路是非常必要的。例如:证券律师、招标投标律师,都是由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委共同制订考核制度,颁发资格证书的。这样的引导,在客观上虽然限制了部分律师从事专业法律服务,但在更大程度上对于提高专业律师的业务素质和监督专业律师的服务质量起了很好的作用。可喜的是现在,已经出现由国家授予资格的或由行业内部公认的证券律师、招标投标律师、高科技公司律师、刑事律师、海事海商律师、金融律师、涉外律师等,我国律师的专业法律服务已涉足于国际国内政治和经济的发展之中,这是我国律师向着专业化的发展方向前进的象征。

综上是笔者作为一名实习律师,在阅读了《法律之门》的律师篇,又结合实践的基础上,所抒发的一些关于律师职业的观点,不当之处敬请老师指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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