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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谞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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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如何应对拖欠电费
更新时间:2012-01-25

当前,不少供电企业已经意识到在电力行业一直沿用的"先使用、后付费"的惯例客观上造成了供电企业电费回收的风险,成为束缚供电企业健康发展的沉重包袱。若不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不仅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还会影响供电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少企业一般情形下会采取停电或限电来制裁拖欠电费的客户,虽然有一定效果,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总的来说,普遍存在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忽略了《供用电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二是在电费久催未效的情形下,未能采取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相应措施。笔者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就如何防范拖欠电费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就现实来看,许多供电企业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签约人员素质较差,在与客户的合同管理环节上就已经存在规范性的问题,大多规定客户只在《用电申请书》或《电费发票》上加几条"用户须知",导致合同内容存在许多瑕疵,甚至部分供电企业都未能做到及时与客户签订合同,由于缺少完整的《供用电合同》,供电企业与客户权利义务不明确,若涉及诉讼,其权利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那么如何对合同进行管理呢?

1、供电企业不能忽视对客户的主体资格进行严格审查,这里的客户不仅包括一般居民还包括用电企业,居民用电一般需要用电方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产权证复印件以及身份证复印件(若系租赁户则提供房屋租赁协议),除此之外,还可以要求用电人亲自书写一份《电费担保书》;一般企业用电则须用电人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若属于工业用电,则还须用电人提供用电工程项目批文、用电地点、用电负荷、用电性质及用途等。建议供电企业在未进行主体资格审查前不要装表接点,其目的在于不仅能及时掌握用电人的资信、经营状况,方便及时催收,还能够规避例如侵权责任等法律风险;

2、现实中还普遍存在供用电合同方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或合同到期未续签的情形(即发生《供用电合同》变更和合同转让的法定情形),这时许多供电企业往往忽视了对合同的书面变更以及重新签订,致使发生纠纷时捉襟见肘、无所适从。根据《合同法》七十六、第八十四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 用户更名或过户,应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不变条件下,允许用户办理更名或过户,原用户在结清债务后,才能解除原《供用电合同》以及签订新的《供用电合同》。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合同不因原用户的私自过户而自动消灭。若原用户在拖欠电费情形下,私自过户,新用户承受了,《供用电合同》中当事人一方仍然是原用电方,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此消灭。当然,新用户同意清偿原用电方的债务,供电企业接受的,则视为供电企业通过接受这个行为表示认可电费债务的转让,此种情形下,原用户将脱离供用电合同关系,由新用户继受合同的权利义务。由此,建议供电企业在用户需要更名、过户或有效期届满续签合同时,要求用户重新凭电费清单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办理边更或续签手续。如果是企业用户或实际使用人是承租方的,在其法定代表人、出租方变更的情形下,只要企业未停业或被注销、出租方未将财产对外转让,供电企业与用电方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继续有效,若在催收电费时发生了上述主体的变更,供电企业可以请求实际使用人和名义使用人对应当支付的电费承担连带责任。

3、供电企业属所提供的《供用电合同》属于格式合同,若供电企业与用电方对格式合同中某些条款的理解发生偏差,一般是作出有利于提供合同相对方(即用电方)的解释,若处理不当,便会成为部分用电方拒绝支付电费的理由。由此,供电企业应慎重对待合同条款,尽量避免发生歧义的表述。(1)合同期限、缴费日期:这里的合同期限指合同的履行起止时间,缴费日期指每月缴纳电费的时间。约定合理的期限和日期有利于双方作计划,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若合同未对该两项期限作明确的约定,不仅不利于合同关系的稳定,一旦发生责任事故,法院可能会因合同到期终止或被解除,供电企业违法供电为由,判供电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由此,建议供电企业对合同的期限和缴纳电费的日期作具体的约定,当出现合同到期后,应及时履行续签手续,当出现超过缴费日期为缴纳电费时,及时解除与用电方的合同关系,并终止供电。(2)预付电费:供电企业预收电费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电力法》相关规定,供电企业对用电户可以预收电费,但不得超过用户一个月预计用电量的电费。但在操作上必须灵活,否则有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受不到法律保护。由此,建供电企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预收电费的数额、抵扣方法、补齐方法等,同时约定预付电费不计息,这样双方平等协商约定的内容,既有法律约束力,也有利于预防电费的拖欠。(3)停止供电条款:在出现用户不能及时缴纳电费或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存在不能及时缴纳电费时,供电企业可依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采取停止供电措施,要求用户提供适当的担保,在不能提供担保时可依法解除《供用电合同》。在日常经营中,大部分供电企业在《催收电费单》中仅仅记载用户所欠的电费以及滞纳金的总额,并未对停止对该用户供电进行书面的说明,这是不符合法律形式的,所以建议供电企业在援引《合同法》行使"不安抗辩权"时采取书面形式送达或直接在《催收电费单》中采用加粗字体、放大字体、字体底部标注警示符号等进行提示性警示,向用户说明,例如可注明"若逾期30日经催告仍未交纳电费的,便可停止供电",并要求用户签字(盖章)确认。

二、催收电费所采取的措施。

供电企业在催收电费过程中遇到与客户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应及时聘请律师或企业法律顾问,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制定确实可行的诉讼方案,在具备起诉条件时,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尤其要注重收集上述提到的客户基本情况资料,除次之外,对于用电量以及电费计算有关的数据和事实,一定要取得客户的签字(盖章)认可,其中包括电能计量装置的型号、编号、变比、首次用电底度、换表拆表底度、铅封加封情况及计量装置更换时相关记录,客户变压器暂停、启运现场工作记录等,在发生用电纠纷时,对现场的保护和证据固定也相当重要,必要时,可以进行公证或申请人民法院诉前证据保全,也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请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电力管理部门及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制作调查笔录、封存电力设备等。起诉本身仅仅是催收电费的形式之一,其目的是为了电费得到及时的回收,所以在起诉时应认真分析诉讼的利弊得失,选择对自身更为有利的方式,如遇到用电方资产出现恶化无法全额缴纳电费或起诉时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规定等,可尽量采取和解方式尽量挽回损失,如遇到大面积的拖欠电费的情形,则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方式进行催收。

综上所述,回收拖欠的电费涉及诸多环节,作为供电企业应加强对每一个环节的规范、管理,加强对《电力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经办人员的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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