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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雪丹律师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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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星店”与“五星级店”一字之差引纠纷
更新时间:2017-11-02

青海西宁律师马雪丹

功能介绍专攻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同争议、刑事辩护领域


  中国法院网讯   樵先生通过某网站搜索到“某旅游区六大五星豪华酒店任选2-4晚”这一度假产品。该产品包括的六家酒店均宣称为五星级酒店,樵先生便通过该网站先后购买了共6份产品。此后樵先生按照产品要求前往入住了其中两个酒店,发现两酒店的硬件设施和服务水平均达不到五星级酒店的标准,两酒店不是“五星级酒店”。樵先生认为网站的行为构成欺诈,向法院起诉了该网站和旅游公司。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旅游公司退还樵先生5592元,赔偿16776元。

  庭审中,该网站辩称,樵先生的行为是知假买假。旅游公司辩称,我方提供选择的酒店中有两个是五星级酒店,其在入住前就已经确定了入住的两家酒店不是五星级酒店,而樵先生却先后两次都选择入住非五星级酒店,属于知假买假。且我方的产品标题为“六大五星豪华酒店任选”,并没有写五星级酒店。我方只能提供标题,是该网站录入的信息存在偏差,将不是五星级的酒店录成了五星级,作为商家无权进行修改。

  关于樵先生的行为是否属于知假买假,法院认为,旅游公司称自己宣传的标题为“XX六大五星豪华酒店任选”,并没有写五星级酒店,是因为该网站的过错将六家酒店标注为五星级,自身并未欺骗消费者。但根据平时人们的日常生活经验与约定俗成的判断标准,所谓的“五星豪华酒店”即应是五星级酒店,旅游公司的上述用语显然会误导消费者,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除应退还相关费用外还应依法增加赔偿三倍费用。樵先生在第一次已经确认之前入住的酒店为非五星级酒店的情况仍重复入住,故樵先生的二次消费行为不属于受到经营者欺诈而产生的消费,旅游公司对此没有过错,其因此产生的消费金额旅游公司不必返还。网站没有能力判断旅游公司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是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没有逐一核实全部信息真实性的能力,故对樵先生因此产生的损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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