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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雪丹律师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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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往来证据要留存 举证不能法院判责任自担
更新时间:2018-09-03

【律师提醒:“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诉讼程序中,有证据自己无法取得,可以申请法院调取。】


    中国法院网讯 (樊雨兰 李运佳)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林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赖某偿还借款2.5万元及利息。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1.8万元,其余部分未得到法院支持。

  自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3月期间,林某某通过透刷信用卡的方式借给赖某4.5万元。赖某于2017年4月30日向林某某补充出具了4.5万元的借条。此后,林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再次借给赖某0.3万元。2017年8月,林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支出三笔消费,共计0.7万元。之后,赖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林某某偿还借款3万元。因赖某迟迟不予还款,林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赖某偿还借款2.5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双方的资金往来记录,被告尚欠1.8万元未偿还,被告应予偿还。关于原告主张通过支付宝消费支出0.7万元系向被告支付借款,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利息且约定的还款期限不明确,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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