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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雨晴律师
河南-信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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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格式条款
更新时间:2017-10-24

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尽到提示与说明的义务,对于免除限制自己责任的格式条款,应采取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依照对方的要求作出说明。否则,若该条款已订入合同,对方享有撤销权,若尚未订入,该格式条款自始无效。

另外,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优先采用非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依照通常解释该格式条款具有两种以上含义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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