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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大伟律师
福建-泉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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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按揭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产权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2017-10-23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按揭购房已经成为十分普遍的购房方式,夫妻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从银行贷款,婚后用自己工资或公积金还贷,并取得房屋产权,此房屋是个人财产抑或共同财产?在房价水涨船高的时代,实务中常引起纷争。有观点认为,不动产登记生效的时间是物权取得的时间,如该房屋登记是在婚后,则该房屋即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我之见,该观点如依婚姻法第17条规定,应无问题,但单纯以时间来判定产权之归属,未免机械,有失公允。实务中,房屋产权证之取得常与房屋实际交付时间并不一致,导致不能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因素纷繁复杂。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回应社会关切,对此问题予以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该条对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产权归属认定及其补偿机制作了明确,但该条并未穷尽实务中所有婚前按揭情形,因此亦未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此类问题。现依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精神,对按揭购房的方式及处理规则梳理如下:

1.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婚后按揭方用其工资还贷,但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该房屋产权无论何时取得,均为夫妻个人财产

2.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婚后按揭方用其工资还贷,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但另一方用其个人工资参与了还贷,该房屋产权归谁所有,应依对另一方用其个人工资参与还贷的性质认定而认定,可能有三种情形

A.另一方用其个人工资参与还贷被认定为借贷性质,此时该房屋为按揭方个人财产;所借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向另一方清偿

B.另一方用其个人工资参与还贷被认定为赠与性质,此时该房屋为按揭方个人财产

C.另一方用其个人工资参与还贷被认定为投资性质,此时该房屋产权在形态上为混合体,在性质上为按份共有,即婚前支付部分对应的房屋产权+按揭方婚后支付部分对应的房屋产权+按揭方配偶婚后参与还贷部分对应的房屋产权,离婚时,由夫妻协议分割,协商不成,可将该房屋视为按揭方所有,但应给对方相应补偿。

3.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婚后按揭方父母支付房屋剩余尾款,该房屋产权归谁所有,应依对剩余尾款的性质认定而认定,可能有三种情形

A. 剩余尾款为按揭方父母之投资,此时该房屋为按揭方及其父母按份共有;

B.剩余尾款为对按揭方的个人赠与,此时该房屋为按揭方个人所有;

C.剩余尾款为对按揭方夫妻的赠与,此时该房屋产权形态为混合体,即婚前支付部分对应的房屋产权+婚后作为夫妻赠与的剩余尾款对应的房屋产权。离婚时,由夫妻协议分割,协商不成,可将该房屋视为按揭方所有,但应给对方相应补偿。

4. 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婚后按揭方用其工资还贷,夫妻实行法定财产制,因工资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时该房屋产权形态上为混合体,即婚前支付部分对应的房屋产权+婚后用作为共同财产的工资支付部分对应的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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