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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大伟律师
福建-泉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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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转让股权,交易相对人能否获得股权?
更新时间:2017-10-23

基本案情

婚后,男方与第三人共同成立有限公司,各占50%的股权。男方于离婚前将自己名下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且第三人支付相应对价,同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女方认为,该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在未经其同意情况下,擅自转让股权的行为无效,遂以男方为被告,受让人为第三人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1.股权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2.第三人能否获得股权?

律师视点

对于第一个问题,基于股权的特殊性,一方面是持有人基于股东资格对公司所享有的股东权利,另一方面是依据婚姻法规定的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所以,判定转让行为是否有效既要依据公司法,也要考虑婚姻法。

在公司法上,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71条中。该条分别对股权在股东之间转让及向第三人转让分别予以规定。依其规定,股权在股东之间转让的,无须经其他股东同意。股权向第三人转让的,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本案中,受让人为公司股东,所以无须经其他股东同意,且该公司只有转让人与受让人两位股东。所以,仅依公司法规定,该转让股权行为应为有效。

在婚姻法上,夫妻之间如无其他约定,则该股权应为共同财产,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应经夫妻双方同意,否则即为无权处分。本案中,男方擅自处分作为共同财产的股权,应为无权处分。依婚姻法规定,该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实质而言,股权转让本质上是以股权为交易标的的买卖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曾就此问题专门作出司法解释,从保护交易安全及相对人信赖利益出发,对合同法第51条作了相应修正,及无权处分条件下签订的合同效力无须经权利人追认。依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此规定,无权处分条件下签订的合同如无合同法第52情形的,应认定为有效。

本案中,男方虽构成无权处分,但依此规定,该股权转让行为应认定为有效。至于女方,其只能请求就交易价款进行分割,如认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请求男方予以赔偿。

对于第二个问题,既然现行法条件下,认定该股权转让合同有效,自然在其支付对价的条件下,经变更股东名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其既已取得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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