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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7-09-22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0〕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进一步规范自首立功的认定标准查证程序从宽处罚幅度,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意见


  为规范司法实践中对自首和立功制度的运用,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规定,对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

  《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情形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二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

  《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三关于“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和“不同种罪行”的具体认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向司法机关主动如实供述本人的其他罪行,该罪行能否认定司法机关已掌握,应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如果该罪行已被通缉,一般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作出判断,不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认定为还未掌握,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视为已掌握;如果该罪行已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视为已掌握。如果该罪行未被通缉也未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已实际掌握该罪行为标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本人其他罪行,该罪行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还是不同种罪行,一般应以罪名区分。虽然如实供述的其他罪行罪名司法机关已掌握犯罪的罪名不同,但如实供述的其他犯罪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属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如因受贿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又交代因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应认定为同种罪行

  四关于立功线索来源的具体认定

  犯罪分子通过贿暴力胁迫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五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

  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六关于立功线索的查证程序和具体认定

  被告人在一二审审理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该线索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应及时移交有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侦查机关出具材料,表明在三个月内还不能查证并抓获检举揭发的人,或者不能查实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可不再等待查证结果

  被告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不属实,又重复提供同一线索,且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材料的,可以不再查证。

  根据被告检举揭发破获的他人犯案件,如果已有审判结果,应当依据判决确认的事实认定是否查证属实;如果被检举揭发的他人犯案件尚未进入审判程序,可以依据侦查机关提供书面查证情况认定是否查证属实。检举揭发的线索经查确有犯罪发生,或者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可能构成重大立功,只是未能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的,对可能判处死刑被告人一般要留有余地,对其他被告原则上应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因法定事由不追究刑事责任起诉终止审理的,不影响对被告人立功表现的认定被告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因具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宣告刑为有期徒刑或者更轻刑罚的,不影响对被告人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

  七关于自首立功证据材料审查

  人民法院审查自首证据材料,应当包括被告投案经过有罪供述以及能够证明投案情况的其他材料投案经过的内容一般应包括被告投案时间地点方式等。证据材料应加盖接受被告投案的单位的印章,并有接受人签名

  人民法院审查的立功证据材料,一般应包括被告检举揭发材料证明其来源的材料司法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检举揭发人的供述等。被检举揭发案件立案侦破,被检举揭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公诉或者审判的,还应审查相关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应加盖接被告检举揭发材料的单位的印章,并有接人员签名

  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证明被告自首立功的材料规范不全面的,应当由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予以完善或者提供补充材料

  上述证据材料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一二审审理时已形成的,应当经庭审质证

  八关于对自首立功的被告人的处罚

  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自首的还应考虑投案主动供述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等。立功的还应考虑检举揭发罪行的轻重检举揭发的人可能或者已经被判处刑罚提供的线索对侦破案件或者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起作用的大小等。

  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类似情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的从宽幅度要适当宽于具有立功情节被告人。

  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对于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同时又有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既要考虑自首立功的具体情节,又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确定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累犯的前罪为非暴力犯罪的,一般可以从宽处罚,前罪为暴力犯罪或者前后罪为同类犯罪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被告人的处罚,应注意共同犯罪人以及首要分子主犯从犯之间的量刑平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检举揭发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地位作用较次的犯罪分子的,从宽处罚与否应当从严掌握,如果从轻处罚可能导致全案量刑失衡的,一般不从轻处罚;如果检举揭发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是其他案件罪行同样严重犯罪分子,一般应依法从宽处罚。对于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共同犯罪的从犯立功的,特别是协助抓捕首要分子主犯的,应当充分体现政策依法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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