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男子恶意透支信用卡25万余元,逾期不还构成诈骗获刑5年
马雪丹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已服务 29人
青海
主办律师
从业9年

【马雪丹律师提醒: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绝不同于日常的民间借贷纠纷。数额1万元以上,符合恶意透支的情节,则触犯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广西玉林市男子张某,系海南儋州某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法人,因资金紧张恶意透支两张信用卡共257183.2元,发卡银行多次催款仍不偿还。日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2年113日2013年118日,张某分别在中国银行儋州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儋州支行(以下简称两银行)各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并使用该信用卡消费及取款,累计透支本金分别为123482.85元133700.35元,逾期未还款。两银行多次拨打电话并两次书面催收,张某仍不归还款息。

  2016年11月,两银行分别向公安机关报案。1110日,张某在海口市某酒店被公安民警抓获。1116-17日,张某属分别向两银行归还本息及其他费用165850.81177453.91元,并取得两银行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无视国法律,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共计257183.2元,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抓后委托属代其还清所欠全部透支款息,并取得两银行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恶意透支,只是因一时经济因难,不能及时还款,其不应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无罪。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理由不予采纳,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为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据海南二中院主审法官介绍,上诉人张某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大量透支信用额度,无法归还,依法应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认定为恶意透支。

  张某透支信用卡后,经两银行多次联系其追缴还款,且经两次书面通知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依法应认定其恶意透支。张某的行为已具备信用卡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故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广大民众,使用信用卡要适度,且须及时还款,若逾期不还,轻则影响个人信用,重则会触犯法律遭受牢狱之灾。来源:央广 | 作者:朱永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说说您遇到的问题...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婚姻家庭问题
老人享有子女遗留冷冻胚胎监管处置权——全国首例人体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
0人浏览
为营利合伙投资开设赌场 六人分别获刑罚金
0人浏览
植物人之妻的四次离婚之诉
0人浏览
雇员三楼坠落致伤残 雇主房东共赔偿43万余元
0人浏览
经济往来证据要留存 举证不能法院判责任自担
0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