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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经通知必须出庭作证
更新时间:2017-09-08

前几日,我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旁听一起刑事案件审理。因为是二审,庭审中对于证据的质证环节并没有像一审时细致全面,然而公诉方的一段质证意见却让我印象深刻,甚至一度怀疑自己的专业知识掌握是否扎实精准:

对于鉴定意见有疑问且法院通知了鉴定人出庭,鉴定人未出庭,而是出具书面说明材料。此时,鉴定意见应否被排除?毫无疑问,经法庭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的,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然而,公诉方却认为: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鉴定人有正当理由不出庭,可以出具书面说明材料,其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虽然辩护人以《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进行了回应,但我仍不由得心头一震,市检察院的公诉人应该不会犯这样的错误啊,难道是我对法律规定记忆错误或者理解错误?庭后,我仔细将鉴定意见质证的相关法律规定梳理一遍,既解除心头困惑,亦巩固自己的专业知识:

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形

《刑诉法解释》规定九种: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人在何种情况下应当出庭?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四十条第五款规定,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公诉人认为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鉴定人经法院通知,可以不出庭吗?

答案是否定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刑诉法解释》进一步规定,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公诉人所提《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由其出具相关说明,也可以依法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相对于一般非死刑刑事案件而言,死刑案件对证据的要求更高了:首先,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法院就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或者由鉴定人出具说明,而不再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这一前提条件。其次,法院可以选择让鉴定人出庭,或者让鉴定人出具相关说明。如果法院通知了鉴定人出庭,则鉴定人必须出庭,而不能以相关说明代替出庭;如果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具相关说明,则鉴定人可以不出庭。但是,出具相关说明并不是鉴定人经通知拒不出庭的兜底例外规定。

鉴定人有正当理由确实无法出庭的情况?

根据《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规定,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延期审理。

因此,如果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则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否则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如果有正当理由确实无法出庭,法院可以延期审理,延期之后再开庭时鉴定人依然必须到庭,绝对不能以书面说明代替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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