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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组织卖淫罪是否存在主从犯
更新时间:2018-02-01

张伟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很多人认为,协助组织卖淫罪是将组织卖淫罪中的从犯单独予以规定处罚,不必再对协助组织卖淫罪进行主从犯的区分。笔者手中再办理一起协助组织卖淫案件,对此问题做了简单梳理。笔者认为,即便协助组织卖淫罪是作为从犯从组织卖淫罪中予以剥离,但仍可再次对协助组织卖淫罪进行区分主从犯。

我们先看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两者的概念: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而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以其他方法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款分别予以规定。

从概念上,已经将二者进行了区分,既两个罪名对应的是不同的行为,并非是将同一行为作空间或时间上的区分。

其次,协助组织卖淫罪内部也可以进行在分工。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可以是一人单独协助他人,如个人单独只从事运输行为,也可以是多人协助他人组织卖淫。此时,有必要对多人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卖淫者进行再区分。一类是各自负责各自工作,听从上级安排,而各个协助者之间没有共同故意。比如,运输者和管账人,从不认识,也是各司其职。运输者和管账人相对于组织卖淫者来说都是从犯。但是在协助组织卖淫罪范围内,运输者和管账人之间则不存在共犯关系,这与“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规定不相符。还有一类是,运输者、管账人都听从共同上级安排,或者运输者、管账人、招募者中有一人或几人全面领导负责运输、管账、招募工作,那么在协助组织卖淫范围内,这个或这些负责人就可以成为主犯,而听从安排分配的“手下”就应当属于从犯。

笔迹至此,笔者又有一个思考,其实所谓区分主从犯意义不大,即便是同样认定为主犯,主犯之间也是可以区分责任大小的,而从犯之间同样可以区分责任大小。现实中,主从犯并无严格明显的界限。这两年,原油、现货类诈骗案件集中整治,其中往往一次处罚数十人甚至上百人。这种情况下,除了有老板、经理作为主犯以外,还有主管也被认定为主犯,同时也有部分主管被认定为从犯,这其中既有业绩较差、涉及诈骗金额较小的原因,也有从事时间较短、领导人数较少的原因等等。用“秃头理论”来阐述,似乎更加清晰,把一个头发旺盛茂密的人的头发一根一根的拔下,是无法确定拔掉哪一根头发时这个人从不秃顶变为秃顶。

至此,笔者仍然认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内部可以视情况继续区分主从犯。区分主从犯的目的在于区分责任,其根本依据仍是各行为人的作用大小,这一点在无法区分主从犯而又要区别处罚时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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