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土机、挖掘机、压路机
多功能沥青摊铺机等特种车
应否缴纳强制保险的请示函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国务院法制办: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山西省交通厅法规处:
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法规处: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案例回放:2016年11月14日晚,山西省孝义市魏某驾驶无牌隆鑫110型二轮摩托车沿本村循环公路行驶,碰撞前方停着的由王某驾驶的多功能沥青摊铺机尾部,发生致魏某受伤住院、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山西省孝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魏某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经鉴定,魏某构成九级伤残。山西仁睿成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魏某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在诉讼中,原告魏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2008年1月1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保监产险(2008)27号《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调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的批复》文件,该文件第一条第(一)项第6款将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等各种专用机动车明确为“特种车”。特种车应缴纳强制保险,保费明确为每车2430元,适用于全国。据此,原告魏某要求被告王某及车主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2.2万元,因原告财产损失为1000元,故被告王某及车主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2.1万元。
庭审中,被告王某及车主的主要答辩意见是,该驾驶的多功能沥青摊铺机不属于机动车,不允许公开上路,不应当缴纳强制保险,不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2.1万元。
针对被告的上述答辩意见,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是:
多功能沥青摊铺机应当属于机动车范畴,理由是:
1、该机械动力来源于燃料(柴油车)。
2、该机械可独立行走,不用牵引,驱动方式为履带输送,类似于履带式挖掘机、履带式推土机等。
3、机动车分为可上公路的机动车和场地作业的机动车。多功能沥青摊铺机属于在公路上作业并可行驶的机动车(不行驶就不能铺油作业,该机械属于边行驶、边作业,作业地点在公路、道路上)。
4、该机动车的操作必须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相当于驾驶证,要求较高。
此案正在审理当中......
关于本案法律适用的争议,2006年3月21日国务院下发第462号令,发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但该条例中没有明确推土机、挖掘机、压路机、多功能沥青摊铺机等特种车应否缴纳强制保险。
保监会下发的该批复文件,是否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具有强制约束力、执行力,没有明确。
全国类似案件较多,针对法律适用的困扰,敬请顶层设计部门出台批复为盼!以进一步完善和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
此致
山西仁睿成律师事务所
杨 强 律 师
王银光 律 师
贾璐陆实习律师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