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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诉讼关于期间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7-09-03

期 间

诉讼中的期间,就是您在进行诉讼行为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时间限制。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正当理由,又没有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法院就可以认为您放弃了某项诉讼权利,您就必须自己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诉讼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得改变,不由当事人协商,不由人民法院任意变更。例如:民事诉讼法第 1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您一审结束后想上诉的,必须在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提起上诉,其上诉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超过了这十五天的期限,您就失去了上诉权。

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是指法律没有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审理案件的需要,依职权指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一定的诉讼行为的期间。指定期间一经人民法院指定,不得随意变更。指定期间是相对于法定期间而言的,是法定期间的补充,人民法院不仅有权规定期限的长短,而且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延长或变更。如您在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诉讼中,法院指定您必须在3天内补充证据,而您的一张医院检查单据必须在5天后才能拿到;这时,您可以向法院说明情况,申请延期提供法院认为确有理由的,会同意您延期提供的。

期间以时年计算的,其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例如:当事人接到一审裁定书的10日内有权提起上诉,这里,接到裁定书的当日是不计算在10天内的,而是从接到裁定书的第二天起算的。

期间以月年计算的,期间届满期为届满月相对应的日期。如果届满没有相对应的日时,届满月的最后一天即为届满日期。例如:法院11月30日发出公告,宣布公告3个月即发生法律效力,这里期间的届满日只能是2月28日。

如果期间最后的一天是节假日,就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日期。这里说的“节假日“,是指国统一规定节假日(星期六星期天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

另外,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间届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比如,您在9月16日到判决书,从17日起计算15天,即10月1日,又由于10月1日是国庆节,推算到节日后的第一天,即10月8日为您的上诉期届满日,您只要在10月8日前把上诉状交邮即可。只要在此前交邮的,无论法院在几天后到的,都视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

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比如:突然发生了地震水灾,又或者当事人突然患重病等。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法院提出顺延期限的申请,申请必须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提出,顺延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因此,期间在诉讼过程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的,您必须认真遵守,严格按照法院传票上的日期进行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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