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黄蓉律师
云南
从业12年 主任律师
115
好评人数
15001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未办理收养手续,离婚后收养关系、抚养费该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2017-08-14

  案情简介:
  2008年,杨某和施某经人介绍相互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09年7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2013年3月份,未经杨某同意,施某及其父母抱养一名男婴,取名施小小(化名),并向民政局递交领养手续。因杨某未达到法定领养年龄,未能成功办理领养手续。杨某施某因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16年11月份始分居,双方感情破裂。为了摆脱这样的生活状态,杨某委托“桃花岛”婚姻事&财富传承律师团队的黄蓉律师和杨佳迪律师作为代理人,向法院起诉离婚。

  争议焦点:
  施某要求杨某承担施小小的抚养费,杨某认为施某擅自收养施小小,并且未办理收养手续,其不应当承担施小小的抚养费。

  法院处理结果:
  经黄蓉律师和杨佳迪律师与施某某的沟通(沟通内容:未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关系不成立),施某最终放弃让杨某承担施小小抚养费的主张。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杨某和施某自愿达成由施某抚养施小小,杨某不承担抚养费的协议。

  律师评析:
  未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关系是否成立?根据《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结合本案,由于杨某和施某未办理收养手续,因此收养关系不成立。加之,施某未经杨某同意的情况下收养施小小,一直由施某及父母照顾施小小,杨某无需承担施小小的抚养费。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黄蓉律师
您可以咨询黄蓉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15001 人 | 云南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