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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彦军律师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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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常见刑事犯罪定罪标准及量刑
更新时间:2012-01-01

浙江常见刑事犯罪定罪标准及量刑

第263条:抢劫罪
数额(量) 巨大:1万元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第264、265条:盗窃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2000元;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25份以上;
数额(量)巨大:20000元;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250份以上的;数额(量)特别巨大:80000元或发票2500份(杭州市中院意见)、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1000份以上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意见);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较大3000,巨大30000,特巨大100000,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a、流窜3次,b、流窜区域3个,c、以盗窃所得进行违法犯罪,d、破坏性手段,重大损失※);4、累犯(数额较大5000元,数额巨大30000元#);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等造成严重后果;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30000元*);无期徒刑:(1)10万元以上并具有流窜20次以上情节;(2)15万元以上并具有上述所列特别严重情节的;(3)或20万元以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注:发票是指增值税发票或可以抵扣税款的发票、#杭州市中院《刑事审判季度例会纪要》1999年8月、※杭州市中院《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1999年6月、*杭州市中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应用法律的具体意见》 1997年1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修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浙高法(2006)30号)

第266条:诈骗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4000元,发票50份;
数额(量)巨大:5万元,发票500份;
数额(量)特别巨大:20万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浙高法发(1997)7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注:(1)以实际被骗数额计算;(2)发票是指增值税发票或可以抵扣税款的发票;◆ 诈骗罪原则上以100万元为判处无期徒刑的量刑档次。

第267条:抢夺罪
数额较大: 1000元;
数额(量)特别巨大: 1万元;
数额(量)特别巨大: 8万元
依据:浙高法[1999]32号 。

第268条:聚众哄抢罪
参照第264条;其中林木 数量较大:5立方米以上;数量巨大:20立方米以上;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文;

第270条:侵占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1万元 ;
数额(量)巨大: 8万元;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第271职务侵占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1.5万元;
数额(量)巨大: 10万元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第272条:挪用资金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3万元(进行非法活动15000元);
数额(量)巨大: 20万元;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第274条:敲诈勒索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1500元(省高院99年意见);
数额(量)巨大:10000元(省高院);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2000元;毁坏生长中林木30立方米或幼树1500株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数额(量)巨大: 2万元;毁坏林木60立方米或幼树3000株以上或达到前款规定数量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浙高法[2002]9号;

第276条:破坏生产经营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作为定罪的情形之一;毁坏生长中林木20立方米或幼树1000株以上的,或达到该数量80%以上,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数额(量)巨大:毁坏林木30立方米或幼树1500株以上或达到前款规定数量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情节严重(其它严重情节):破坏生产经营造成直接财产损失损失2万元以上,破坏重要机器设备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恶劣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三)浙法刑(2000)3号、浙高法[2002]9号;

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情节严重、三年以上十年以下:1、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印章三枚以上的;2、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十份以上的;3、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十五份以上的;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依据:2003年6月27日刑事审判例会决议。

第293条:寻衅滋事罪
情节严重:1、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2、随意欧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轻微伤的;3、追逐、拦截、辱骂他人,致使他人无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任意毁损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10000元以上的。
依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浙检会(研)字(2001)第13号。因实施刑法第293条的四项行为之一而构成其它更重罪行的,以重罪论处。非法插手民间纠纷,欧打他人的,以随意欧打他人论;强行收取各种形式的保护费,或者非法插手民间纠纷,以强迫手段索赔、讨债,从中牟利的,以强拿硬要论。

第312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赃物价值4000元为定罪起点
依据:省高院、省高检、省厅关于修改抢夺犯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犯罪和确定敲诈勒索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浙高院[1999]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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