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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彦军律师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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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常识—如何应诉
更新时间:2012-01-01


民事诉讼常识——如何应诉


一、在收到起诉书和法院的传票后可以置之不理么?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在接到起诉状和传票后,千万不要不理睬,任由法官判,这样就放弃了自己享有的权利,结果可能很不利;相反,在收到诉状后,要对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进行全面的分析,分清无依据的事实和不合理的要求,并且对原告的反驳意见做好证据准备。

二、提出反驳意见的方式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因此依据此条在开庭审理时进行口头答辩。

三、答辩期与举证期应注意提出的事项

1.答辩期是指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因此,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应在第一审当事人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提出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

2.举证期是指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不少于三十日。举证期也可由当事人约定,并由法院认可。

依据《民事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间届满前提出。因此在一审时,被告针对原告的本诉可以提出反诉,并且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在二审中,只能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这是的反诉不能合并审理。在再审中,如果用二审程序进行再审时,当事人提出反诉,法院应当按照二审程序对反诉进行处理。

3.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6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因此申请回避一般要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

四、答辩状的书写方式

首先,应列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其次,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的答复或反驳,主要包括反驳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对于该部分应抓住重点,特别是针对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的内容进行系统反驳。

最后,写明送达法院及具状人姓名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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