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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彦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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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11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更新时间:2012-01-01

关于公布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的通知
浙公交〔2011〕7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高速公路交警总队、支队,机场公安局交警队,铁路公安处交警支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现将浙江省统计局等部门公布的2010年相关统计数据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提供如下(见附件)。除宁波市可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执行外,请各地在5月1日后按照本赔偿标准参照执行。
  

附:2010年浙江省人民生活水平主要指标

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2010年浙江省人民生活水平主要指标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

  1、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27359元
  2、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 17858元
  3、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 11303元
  4、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8390元
  5、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 30650元
  6、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人员)人/天: 30元
  7、住宿费人/天: 150元
  涉及伤亡当事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付,请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商当地人民法院确定.有关普通适用型残疾辅助器具费,请向浙江省假肢科研康复中心咨询,电话0571-88841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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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崔彦军律师 地址: 杭州市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大厦A座20层 电话:0571-87208067 15968873193 网址:www.hz101.com QQ:4221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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