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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桂琴律师
河南-郑州
从业12年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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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凶宅可以要求退房吗
更新时间:2017-05-31

今天跟大家聊的话题呢,是关于“凶宅”的故事,一说起“凶宅”,很多人脑子里会出现恐怖的画面,今天我们说的这个凶宅就是房子里面发生过严重刑事案件,有过非正常死亡的事件,很多人买房子的时候对这种房子比较忌讳,那么如果真的买到了凶宅应该怎么维权呢?我们又应当如何避免买到“凶宅”呢?下面,我给大家讲一个案例,案例中的张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事。

张先生和女朋友经过几年的恋爱,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买个婚房就成了当务之急的事情。通过几个月的看房、选房、对比,最后终于在一家房屋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房子,这套房子面积大小合适,位置也比较好,张先生和女朋友都很满意。通过和房主刘女士多次的见面,商谈,最后双方一致同意以150万的价格成交。张先生一开始就说自己买房子是为了结婚做婚房,结婚呢都图个吉利,希望能够买个没住过人的房子,不过呢,更重要是没出过什么不吉利、晦气的事。在双方前期洽谈的过程中,中介和刘女士一致表示,房屋之前没人居住,更没有出过事。看中介和房主都信誓旦旦的,女朋友还说张先生,哪有那么多出事的房子呀,张先生也就相信了房主刘女士,双方很顺利的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双方完全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刘女士也如期把房子交给了张先生,因为要结婚,所以交房后张先生就赶紧装修,两三个月时间房子就装修好了,就等着结婚了。装修的这段时间呢,因为张先生工作比较忙,他的母亲就经常过来照看着,他母亲性格比较随和,很快就和附近的邻居们都认识了,有一次在和邻居聊天的过程中,无意中听说这个房子里出过事,刘女士的丈夫曾经在这个房屋内上吊身亡。听到这个事情呀,张先生和家人都特别生气,觉得房主骗了自己,也就不敢再把房子做婚房用了,和女朋友的婚期呢也推迟了。张先生认为,房主刘女士故意隐瞒房屋内死过人的事实,将凶宅卖给自己做婚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于是将刘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刘女士对房屋的装修进行补偿。

那么,本案中,张先生是否可以要求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呢?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应遵守诚信原则,卖房人应如实披露房屋的实际情况。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或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本案中呢,张先生一开始就明确说明自己买房是为了结婚所用,要求房子必须没出过事,但是房主刘女士不仅没有将房子里曾经发生的死过人的事实告知张先生,而且还故意隐瞒这个事实,违背了诚信原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张先生依法可以要求撤销。

最后,法院审理认为,刘女士未如实披露房屋内曾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该事件虽客观上未对该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产生影响,但会影响购房者的心理感受,从而造成房屋交易价值降低,构成了房屋的重大瑕疵,是影响房屋买卖合同订立的重大事项。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于是法院判决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撤销了该房屋买卖合同。

那么买房子的时候如何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呢?

首先,买家若对“凶宅”有所避讳,应提前对房屋的实际情况了解清楚,多方探听房主出售房屋的情况,比如可以到辖区的派出所了解房屋的情况,或者将房屋地址作为关键字在网上搜索,同时也要实地考察,多向周边邻居打听。其次,买家也可以要求房主在合同中约定信息披露条款。比如说在合同中约定“房主应保证所出售房屋中未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严重刑事案件等可能导致买家心理不安的情况,若买家发现房屋中曾经发生过上述情况而房主未曾予以书面披露,买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房主赔偿”之类的合同条款。这样的约定可以督促房主披露房屋信息,也可以让买家在发生纠纷寻求法律救济时有据可依。

好了,观众朋友们,今天的故事呢我们就说到这里。观众朋友们在买房的过程中,如果对这种凶宅有所忌讳的话,一定要通过各种途径对房屋做一个全面的了解,避免出现和故事中的张先生一样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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