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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桂琴律师
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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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法律风险
更新时间:2017-05-31

现在不少人在购房时出于种种考虑,把未成年子女作为产权共有人,或者直接将房子的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这样到底好还是不好呢,下面我们通过案例,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这种现象进行一下分析。

案情简介:

某市市民李某全额出资了一套80平方米的住房,原想购房是人生的一件大事,为了省去儿子长大后过户的麻烦,就以儿子的名义,将房子的产权登记在了儿子的名下。这两年,李某事业有成,手中的积蓄也多了起来,和妻子商量后,准备将现在这套80平方米的住房掉,再一套面积大环境好的房子。结果在房时,李某却遇到难题,当他到房管局办理旧房过户手续时,工作人员明确予以拒绝:“你和8岁的儿子目前都无权处理这套房产。”但李某并不认可:“我掏钱的房子,还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房屋登记时写成了他的名字,为什么不能处理?” 面对房管局工作人员的解释,李某生气地认为自己被刁难,便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案情分析:

本案中,李某有没有权利出该处房屋呢?首先我们分析,李某将出资的房屋产权登记在8岁儿子名下的行为,在法律上视为父亲对儿子的赠与行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等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要件,也就是说房产证上登记的人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李某的儿子是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人,虽然李某夫妻出资的房屋,但是他们并不享有对房屋的处分权利,有权利处置这套房屋的人是他们年仅8岁的儿子。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他们的儿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代理民事活动。但是《民法通则》又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所以说,李某不能擅自出售该房屋。

如果李某想对该房产进行处置,首先必须征得全体监护人的一致同意,其次要经过严格的公正程序,证明该处置行为确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如求学治病等重大事项所需,如果李某不能够证明将房产出售是为了儿子的利益,那么房管局不为其办理过户手续的法是合法的。

律师提醒:

除了本案中李某遇到的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将无法自由处置的风险外,还存在以下几点法律风险:

1增加房时的经济负担。

如今房价高,普通家庭无法一次性支付房款,只好选择贷款房。但若是以子女名义房,用子女名下的房产与银行签订借款抵押担保合同,此行为对子女财产的处分显然不利于子女财产利益,很难从银行获得按揭贷款。也就是说,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将不能抵押贷款,必须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

2加剧父母离婚时的纠纷。

夫妻离婚时,往往因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产生纠纷而对簿公堂,而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部分,由于购房时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法律上不属于夫妻任何一方的财产,那么离婚时谁取得孩子的抚养权,谁就可以实际占有并使用该房产。这将导致夫妻在离婚时为了房屋而不是真正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去争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

3父母无法回房屋。

由于父母出资购房,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视为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予,未成年子女是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如果未成年子女成年后不尽赡养义务,虽然父母出资购房,但也无权要求回房产。

所以说,在房产的时候父母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还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的,观众朋友们在购房时需要充分考虑利弊,避免后期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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