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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应该写明哪些事项?
李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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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刘某(男)与张某(女)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购买商品房一套,租房经营餐馆一处。因此感情不和,双方于2007年10月10日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自愿离婚,住房归刘某,餐馆归张某,并对其他财产作出了具体分割。后因刘某拒绝办理离婚登记,张某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按离婚协议分割财产。法院经审理发现原、被告符合离婚条件,判决准予离婚,同时认为,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时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原、被告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应当按照离婚协议分割原、被告之间的财产。

法律分析:
离婚协议书是登记离婚的实质性文件,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制作,经双方签字后产生法律效力。离婚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 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2. 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 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4. 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5. 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6. 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7. 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8. 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9. 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10. 离婚协议书签订的时间。
在离婚官司中,书证被大量运用。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所记载或表现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书面材料。结婚证、公证书、保证书、遗嘱、借条、情书等被大量运用,这些都属于证据种类中的书证。签订离婚协议时,内容要做到具体完整,不要遗漏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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