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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春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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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的,经催告之后可以要求逾期利息
更新时间:2017-02-10



对于没有约定借款时间的还款期限,债务人可以主动履行,债权人也可以催告要求履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对于没有约定借款利息的情形,不予支持利息,但经催告之后的借款利息自债权人催告之日起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的规定,要求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但是债权人应当就催告行为向法院进行举证,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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