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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小三”了,期间所得赠与均需要返还吗?
更新时间:2024-06-18

“小三”了,期间所得赠与均需要返还吗?

案情简介:小美是位年轻漂亮的女孩,2021年11月通过网络认识了小王,小王一直称自己单身,并一直追求小美2022年1月,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2022年3月,小美发现自己怀孕。2022年4月,一女子突然联系上小美,称自己是小王的妻子,小美才知道自己一直被欺骗。小美对此愤怒不已。2022年5月,小美与小王达成终止恋爱关系、终止妊娠的赔偿协议,小王一次性赔偿小美精神损害、流产补偿费用等10万元。双方同居期间,小王还给小美累计转账6万元。后小王妻子起诉小美,要求撤销赠与,返还16万元。那么小美所得的款项是否需要返还?

一、小美被骗情况下,赠与取得的6万元,可不予返还。

小王未经其妻子同意就将财产赠与小美,侵犯了其妻子的财产权益。同时,小王隐瞒自己的婚姻状况追求小美,发展婚外情,既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也欺骗了小美的感情其行为既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又不符合社会道德要求,其行为不仅应受到道义上的谴责,而且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美在收取小王的转账,与小王恋爱过程中,当时并不知道小王已婚,主观并不存在过错,该部分钱款可不予返还。小美作为成年人,在恋爱过程中,应当尽到注意谨慎义务,法院也可能据此来要求小美承担一定的责任。

二、小美获得的10万元赔偿款,可不予返还。

小王支付给小美的10万元赔偿款,目的是结束两人的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对小美打胎终止妊娠、造成精神损害进行的赔偿。该款项并非是无偿赠与,该行为也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夫妻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小王为了结束与小美之间的关系,在小美终止妊娠后,通过协商给予一定的补偿,该行为并非是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该费用可不予返还。

三、如小美明知小王已婚,仍与之保持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所得款项应全部予以返还。

小王在未征得其妻子同意的前提下将超出家庭日常所需的财产赠与小美,属于无权处分小美与小王保持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行为违反公序良俗,赠与行为自始无效。因此,该部分财产,依法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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