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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景云律师
内蒙古-通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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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XX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7-02-09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薄XX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薄XX的一审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认真阅读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薄XX构成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就此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被告人薄XX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公诉人出示的被告人的“到案经过”相关材料,能够证实被告人薄XX是经公安机构电话通知到公安机构接受问的,在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从被告人的到案过程看,是没有经公安机构采取强制措施即到案的,被告人选择了主动归案,足以体现了其到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到案后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1款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薄XX的犯罪情节较轻。第一,被告人的伤害程度为轻伤二级。第二,从事发经过时间地点看,被告人的行为是在因被害人方的种种过错激发下,令其极为愤怒,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的情况下而发生的。通过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显示,被告人伤害受害人的经过是,被告人的妻子的亲属吴X与赵X的妻子的妹妹许丹因为谈恋爱发生矛盾,吴到许丹找许丹,因话不投机,被许X的父亲打了,又是许X打电话要求被告人的妻子将吴X带离许X,而被告人的妻子见到吴X在许X被打,是请求的许允许她将吴X带走的情况下,被告人的妻子才将吴X带到他的。这期间被告人没有和许有任何冲突,本来是两个成年人谈恋爱发生矛盾,理应由他们自己解决,也本来于被告人没有任何关系,但是,许人不但在自将吴X打了,还聚集了众多人(包括被害人在内的四个青年男人被告人均不认识),在春节期间阖团圆的时候到被告人,到被告人时,被告人对来的众多人仍是客气的,把被害人等人让到自的东屋(当时屋里有几个儿童在屋里玩耍),但是对于被告人的客气,被害人等许来的众多人并没有领情,在被告人的几个孩子在屋里玩耍的情况下,被害人等许人再一次对吴X进行殴打,被告人看见吴X被打上前阻止,也遭到了殴打,安X吴X关X等人的问笔录均证实了以上事实,同时安X证实被害人赵X当时参与了和那的一个老头撕吧了,他就掐那个老头的脖子了,后来被旁边的人拉开了,同时,证实到院子里后,出来一个老太太,让他们走,赵X和他也没走(在人还没打过瘾)过一会,那个和赵X撕吧的老头从屋里出来了,将赵X打了。我们看安X等人的证词,说明了什么呢,辩护人认为,很向老百姓常说的熊人熊到,但本案中只是矛盾当事人吴X的一个亲属,可见被害人等人多么嚣张,这种嚣张体现在1被害人等几个年轻人和被告人不是本村人,互不认识竟因为两个成年人谈恋爱发生矛盾到被告人打人2时间是春节阖欢乐团圆但的时候3在被告人有几个小孩子面前殴打吴X4被告人这样一个老人在自己里拉架却被不认识的男青年也就是被害人掐住脖子,导致耳朵脸部受伤,满脸是血5被害人等人在被告人的屋里打完人被推搡到院子里,还不走,,视乎还有没打够的情形。被告人面对这么嚣张的来人,忍无可忍的情况下,顺手拿起中烧火用的叉子将被害人打伤。辩护人会见时,详细问了被告人打人的动机,被告人诚恳地告知:当时没想打,他们走了也就没事了,但是,那么多人站在院子了还不走,我只好将他们打走。

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积极配合调查,这也更说明其主观恶性狠小。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虽构成犯罪,但考虑以上情节,和有关刑事法律的规定,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给予免除处罚.

邵景云 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5004750047

2016年7月12日

(此案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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