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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继伟律师
江苏-徐州
从业14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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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7-01-18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书记员:

本所接受被告人之父的委托后指派我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参加法庭调查,现在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不持有异议。

首先,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的法定情节。 无论是从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直至审判阶段,被告人都是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在辩护人会见阶段,被告人仅仅是对于指控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提出了疑问,后经辩护人给予释明,被告人认可了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对这一罪名的异议,仅仅是一种辩解,对于基本的案件事实并没有反复,同时,根据《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在自以为找到一份正当的保安工作之前,是非常清白的,没有任何的前科,纵观被告人走向犯罪的过程,其本人并没有意识到,该组织已经涉嫌黑社会性质,已经涉嫌犯罪。而在其参与的整个犯罪过程中,其仅仅是听从指令,特别是该组织的首犯所供述,根本就不认识被告人,证明被告人在该组织中是最底层的参加者,情节较轻。被告人纯粹是误入歧途。以上足以证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并且在该组织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很小,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再次,被告人在2012年2月10日的斗殴中,具有未遂情节,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在该起案件中,已经被行政拘留8日,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应予以折抵刑期8日。

最后,被告人自始至终认罪态度很好,具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本着惩罚与育相结合的原则,给被告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予以减轻处罚

以上意见请充分予以考虑采纳。

此致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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