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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继伟律师
江苏-徐州
从业14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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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5-06-06

尊敬的审判员、书记员:

我是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原告周某某等人委托和本所指派,通过法庭调查和庭审,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1、从被告格式合同的内容来看,免责条款部分的字体,其他每个条款都有相同的字体出现,基本相同,并不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2、从被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同时结合原告的证据,也根据日常生活经验,首先明确,双方签订合同的过程仅仅是一个流水过程,仅仅是完成被告所提供所有的格式完成的过程,被告的证据没有任何提及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不足以证明被告充分履行了书面说明和提示的义务。因此,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 从保险合同的目的来看,投保人的主要目的是为职工出现的意外伤害所进行的保障(保险人显然也明知)。被保险人所出现交通事故导致意外身亡,符合被告在合同中关于意外伤害的定义,完全属于保险事故,被告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虽然被保险人无证驾驶,违反了交通法规,但根据责任认定书,被保险人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并无故意和重大过失,即使被保险人有驾驶证驾驶,也仍然不能避免此次保险事故的发生。该免责条款虽然符合有关规定,但在本案中但无证驾驶毕竟是次要的原因,是与保险合同对意外伤害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完全是冲突的,被告因此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显然违背了双方签订合同的根本目的,也违背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因此,该免责条款与保险合同的根本目的相违背,系无效条款。

三、 由于被告拒绝赔付而引起此次诉讼,因为保险合同与诉讼具有一定的专业和复杂性,作为普通公众,很难胜任,聘请律师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因此而产生律师费,应当视为原告的损失。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请依法支持原告的律师费损失。

以上代理意见请充分予以考虑采纳。

此致

代理人: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

吴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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