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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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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服务费收费的相关问题
更新时间:2016-11-30

近日,很多热心的网友和身边的亲朋问:物业服务费收费依据是什么?我们没有入住还要缴纳物业服务费?作为遵纪守法的自然人和公民,我们应该有最基本的契约精神和履行法律法规的基本义务,我很直接的告诉他们都应该“交”。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物业管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定义,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既然物业是业主通过选聘来的,而且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是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对双方的责权利都进行了约定。《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物业服务费收费的依据是什么?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3〕1864号《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做了详细的说明。 那么没有入住也需要交纳物业服务费吗?

我们先来看看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一下简称《物权法》)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备案。

《物权法》明确要求业主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必须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正常情况是自业主收到正式接房入伙通知书之日起计算,不管你是否在入伙通知书之前、当天还是之后正式验收接房都以自入伙通知书上约定之日起计算,至于是否是全额缴纳还是按照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没有入住按照什么比例缴纳,都需要根据业主签订的合同而定。很多业主都是只管签字,从来没有认真查看合约的具体内容、事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而是凭借自己主观而定是不可以的。

如果你不按时缴纳就会影响物业正常的运作和服务水平,因为物业服务费用的日常开支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综上所述,随着“依法治国”不断深化,后期有可能会把拒缴物业服务费也纳入全国征信系统,建议每一位朋友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不要忘记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只有充分履行了你的义务,才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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