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的买卖双方为少交税费签订“阴阳合同”早已是公开的秘密。中介机构对此明知,但...你懂的。银行放贷审查时...你也懂的。国家税收监管...这个原因有些复杂,不好说。
如果买卖双方对房价发生争议,怎么确定房价?
上海法院一般会以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的“阴合同”约定的价格确定房价,且此观点也得到最高院的认可。
为什么?
法院认为,二手房买卖双方签订了第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为了少交税又签订了一份房价较低的合同,并通过补偿协议约定装潢及附属设施、设备补偿款来补足两份合同差价的,属于阴阳合同。由于第二份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避税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故房屋买卖合同的价款应为第一份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即以阴合同确定房屋买卖价格。
那么第二份合同就是无效的合同了?
这个说法太绝对。“阳合同”的价格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阳合同”的其他条款如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条款与“阴合同”对应条款不同的,应认定为对“阴合同”相关内容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