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以下情形,综合衡量作出裁判:
合同的履行情况;
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
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
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的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要证明约定的违约金过高;
守约方(没有违约的一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