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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亮律师
河北-石家庄
从业14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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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向单位承诺“不用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效力及后果
更新时间:2016-10-14

一些员工基于自身的考虑,不想让用人单位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希望用人单位把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折合成现金支付给自己。其向单位做出承诺:“要求单位不用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接受该承诺,是否成为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免责事由?如果用人单位以此为由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会承担什么后果呢?

从表面上看,对于“不用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一份有效的合同。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因此员工承诺单位不用缴纳社会保险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免责事由。

用人单位以此为由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会承担什么后果呢?后果一,承担补交甚至罚款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后果二,承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三,承担工伤赔偿的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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