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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亮律师
河北-石家庄
从业14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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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合同日期是否会影响合同效力?
更新时间:2016-09-09

合同在当今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我们通常会注意到这样的一个合同条款,即“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在通常情况下“签订之日”即为签署合同的当日,但是基于一些特殊的因由,会发生倒签合同日期的情况。倒签合同日期使的合同生效日期早于实际签署日期,那么发生这种事件后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吗?如有影响,会不会导致合同的无效或可撤销呢?下面我们看一则实例。

2000年时,A君想要购买B君自建的一栋商场,经协商A君先付部分购房款后开始办理房产证。待房产证办理到A君名下后,A君将剩余购房款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了B君。为了保证房屋买卖的严肃性,双方在此时签署了《房屋买卖契约》。《房屋买卖契约》的内容中不但约定了购房款已付清,还约定了办理到A君名下的房产证产权号。问题就出现房产证产权号上,房产证的颁发之日是2000115日,领取日是2000125日,而《房屋买卖契约》的签署日期是200011日,这就造成了时间上的矛盾。 B君以这种时间上的矛盾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契约》是无效。其实造成这种矛盾的原因是倒签合同日期造成的,那倒签会对《房屋买卖契约》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呢?

首先,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的双方当事人A君和B君均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因签订合同主体存在缺陷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再次, B君在签署《房屋买卖契约》时没有受到胁迫或欺诈,是其自愿签署的。倒签合同日期是双方基于某种原因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意思真实的体现。因此不能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契约》的无效或可撤销。

最后,现行的法律法规未对合同中是否可以倒签合同日期进行规定,对公民来说“法不禁止即可行”,所以倒签合同日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基于以上的理由,我们可知倒签合同日期虽然导致《房屋买卖契约》和房产证在时间上产生矛盾,但是《房屋买卖契约》依然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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