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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立案标准
更新时间:2016-09-26

根据刑法15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

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应当注意,下列几种情形符合立案标准的,也应当以涉嫌走私货物物品罪立案侦查。

根据刑法第154条的规定:“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15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刑法第155条规定:“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刑法第154155条进行了司法解释。所谓“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所谓刑法第155条规定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是指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而向其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应缴税额为5万元以上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国家非禁止进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应当适用刑法第153条的规定定罪处因此,对于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行为,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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