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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立案需要什么条件?
更新时间:2016-11-09


遗弃罪立案需要什么条件,也可以说是遗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相信大都清楚,对于每一个不同的刑事犯罪,我国法律当中都规定了不同的立案标准。实践中的相关行为只有符合了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么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遗弃罪立案标准的内容吧

遗弃罪立案标准

负有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且情节恶劣的。

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

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是: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相教育的义务;

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均与生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相同,但是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生父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二)犯罪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把老人视为累赘而遗弃;有的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女不予抚养:有的为创造再婚条件遗弃儿童;有的为了逼迫对方离婚而遗弃妻子或者丈夫等。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庭成员。

(四)犯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转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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