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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慧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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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要点
更新时间:2016-09-02

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条文理解:

根据条文,在上下班途径受伤认定为工伤的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本人为非主要责任;第二,受伤的原因为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同时,我们还需要理解“上下班途中”的范围是如何限定的。根据2014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可以知道,上下班途中包括:从上班地点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之间,在这两地之间如果顺路需要去日常工作生活需要的其他地点,也可以算做合理路线范围内。比如,下班途中顺路买个菜接小孩放学也是可以包括在合理路线范围内的,但是此时受伤认定为工伤的前提依旧是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如何理解“合理时间”?这个时间跨度没有严格界限,也无法做机械的限定,而是需要根据职工工作性质社会生活习惯等因素,准确界定其合理时间范围。比如需要根据该职工的工作性质是否经常加班平时该职工是何时到达公司上班等等个体的工作性质以及个人的工作习惯来判断是否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

如何理解“非本人主要责任”?发生交通事故一般都会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事故认定书中会对各方的责任进行划分,但是有时候会出现责任无法划分或者交警部门未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况,此时应当如何处理?

第一种情况:无法划分责任的

此时,存在多种情况:第一,如果是因为职工受伤后自身移动现场,或没有及时报警等原因,导致无法划分责任的,后果由职工自身承担;第二,如果因非职工原因,责任无法认定的,一般以保护劳动者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宜认定为工伤。

第二种情况:交警部门未作出事故认定

如此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无事故认定而不予认定工伤,职工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撤销该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认定工伤的过程中,需要理解《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不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特许情形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在特殊情形下不能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是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能够提供证明相关否定性特殊情形存在的证据作为前提,此种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行政部门承担。行政部门无法认定时,应当自身通过鉴定等方式,获取足够的证据,才能认定不构成工伤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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