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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之公司章程
王晓锋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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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公司必须要有章程,章程对于公司的作用有如宪法对于国家的作用以下就公司章程中的法律问题与各位分享:

1谁制定——股东(发起人认股人)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按设立方式不同分为:发起设立的,由发起人制定既可;募集设立的,由发起人制定,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其中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

2啥内容——强制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强制记载事项必须记载的事项,非经记载,章程不发生效力。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强制记载事项包括:(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

任意记载事项为股东确定是否需要记载的事项。公司可以在其章程中规定其他条款,只要涉及事项不与法律法规相冲突

3咋区别——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

设立协议是发起人订立的关于公司设立过程事项的协议,协调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除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公司和中外合作公司外,法律并不强求当事人一定要订立设立协议,但从风险管控的角度考虑,我们建议创业者在成立公司时先与各投资人签订设立协议,明确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债务责任承担,同时对拟成立公司的重大事项作出约定。

而公司章程则是必备性文件,任何公司成立都必须以提交章程为法定条件。

4有风险——简单使用工商局格式文本

实践中,设立公司时,或为了省事,委托公司登记代理机构代办设立手续,或因为发起人之间非常团结,认为所有问题均能通过协商解决,不需花精力制作公司章程,往往采用工商局提供的公司章程示范文本作为公司的章程。但目前工商局提供的示范文本通常只是罗列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无针对性的具体规定,因而导致公司章程不适应公司的实际需要,本来应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事项,在具体个案中,因公司章程没有相关的规定,使得纠纷陷入僵局,阻碍了公司管理运营效率,增加了公司自身解决纠纷的难度和成本。

5举例看——章程制定不全面导致的风险

2015年我们处理一起案件,涉案公司成立时三个股东(A资金雄厚,B有市场资源,C有学历有管理经验并任法定代表人),三人互相信任认可,共同成立公司,业务及盈利蒸蒸日上,一日C出差途中遇车祸身亡,C的继承人包括其父其母其妻其子共四人,而其公司章程没有就股东发生意外时的股权处置进行约定,四个继承人与AB之间互不信任并就C的股权处置发生争议,其后发生抢夺公司印章转移公司财产干扰公司经营等事件,僵局持续两年之久,诉争不断,最后公司破产,实在可惜!而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此规定股东有权对股权继承作出排除,以限制不认可的人进入公司或破坏公司股权结构,试想当初三个股东如能作出此类约定,其他两个股东各继承人的利益或能得到有效保护,公司破产的风险或可避免。

上述案件涉及事项仅是章程内容之凤毛麟角,有关股东权利义务三会及高管人员的产生及职权职责股权转让及担保利润分配与亏损承担解散与清算等皆是重点关注对象。

6约束谁——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违反章程:表现为公司机构(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救济方式为股东可以诉请撤销相关决议

股东违反章程表现为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关联交易不按章程认缴出资或出资不足高估非货币出资,上述可归纳为两个方面:股东出资瑕疵和滥用股东权。对于出资瑕疵,该股东需补交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货币出资不足),公司成立后的其他股东负连带补交责任(非货币出资价值不足);对于滥用股东权造成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利益损害的,需承担赔偿或连带责任。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章程:表现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不当行使表决权职权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救济方式为公司股东可以诉请赔偿。

7咋修改——关注修改主体决议及程序

修改主体:股东会有权修改公司章程,但没有股东会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中外合资公司)则由其主管机构或其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

修改决议: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当然,公司可依据具体情况,制定更严格要求,比如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改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修改程序:提出议案—通知股东—会议决议—报批公告(中外合资或上市公司)—工商备案。特别强调公司章程经修改变更内容之后,应办理相应的工商手续,否则,不得以其变更对抗第三人,该等变更对外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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