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公司必须要有章程,章程对于公司的作用有如宪法对于国家的作用。以下就公司章程中的法律问题与各位分享:
1、谁制定——股东(发起人、认股人)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按设立方式不同分为:发起设立的,由发起人制定既可;募集设立的,由发起人制定,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其中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
2、啥内容——强制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强制记载事项为必须记载的事项,非经记载,章程不发生效力。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强制记载事项包括:(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
任意记载事项为股东确定是否需要记载的事项。公司可以在其章程中规定其他条款,只要涉及事项不与法律法规相冲突。
3、咋区别——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
设立协议是发起人订立的关于公司设立过程事项的协议,协调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除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公司和中外合作公司外,法律并不强求当事人一定要订立设立协议,但从风险管控的角度考虑,我们建议创业者在成立公司时先与各投资人签订设立协议,明确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债务、责任承担,同时对拟成立公司的重大事项作出约定。
而公司章程则是必备性文件,任何公司成立都必须以提交章程为法定条件。
4、有风险——简单使用工商局格式文本
实践中,设立公司时,或为了省事,委托公司登记代理机构代办设立手续,或因为发起人之间非常团结,认为所有问题均能通过协商解决,不需花精力制作公司章程,往往采用工商局提供的公司章程示范文本作为公司的章程。但目前工商局提供的示范文本通常只是罗列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无针对性的具体规定,因而导致公司章程不适应公司的实际需要,本来应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事项,在具体个案中,因公司章程没有相关的规定,使得纠纷陷入僵局,阻碍了公司管理运营效率,增加了公司自身解决纠纷的难度和成本。
5、举例看——章程制定不全面导致的风险
2015年我们处理一起案件,涉案公司成立时三个股东(A资金雄厚,B有市场资源,C有学历、有管理经验并任法定代表人),三人互相信任、认可,共同成立公司,业务及盈利蒸蒸日上,一日C出差途中遇车祸身亡,C的继承人包括其父、其母、其妻、其子共四人,而其公司章程没有就股东发生意外时的股权处置进行约定,四个继承人与A、B之间互不信任并就C的股权处置发生争议,其后发生抢夺公司印章、转移公司财产、干扰公司经营等事件,僵局持续两年之久,诉争不断,最后公司破产,实在可惜!而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此规定股东有权对股权继承作出排除,以限制不认可的人进入公司或破坏公司股权结构,试想当初三个股东如能作出此类约定,其他两个股东、各继承人的利益或能得到有效保护,公司破产的风险或可避免。
上述案件涉及事项仅是章程内容之凤毛麟角,有关股东权利义务、三会及高管人员的产生及职权职责、股权转让及担保、利润分配与亏损承担、解散与清算等皆是重点关注对象。
6、约束谁——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违反章程:表现为公司机构(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救济方式为股东可以诉请撤销相关决议。
股东违反章程:表现为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关联交易、不按章程认缴出资或出资不足、高估非货币出资,上述可归纳为两个方面:股东出资瑕疵和滥用股东权。对于出资瑕疵,该股东需补交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货币出资不足),公司成立后的其他股东负连带补交责任(非货币出资价值不足);对于滥用股东权造成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利益损害的,需承担赔偿或连带责任。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章程:表现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不当行使表决权、职权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救济方式为公司、股东可以诉请赔偿。
7、咋修改——关注修改主体、决议及程序
修改主体:股东会有权修改公司章程,但没有股东会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中外合资公司)则由其主管机构或其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
修改决议: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当然,公司可依据具体情况,制定更严格要求,比如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改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修改程序:提出议案—通知股东—会议决议—报批公告(中外合资或上市公司)—工商备案。特别强调公司章程经修改变更内容之后,应办理相应的工商手续,否则,不得以其变更对抗第三人,该等变更对外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