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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友律师
四川-成都
从业16年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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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师代理刑事自诉案件为自诉人伸张正义 被告人获刑
更新时间:2011-12-08



舒某于2009年6月20日晚8时许与朋友一起喝酒,其中的两位朋友因琐事发生争吵进而抓扯,舒某上前劝说,不料被被告人刘某将鼻子咬伤,经鉴定为轻伤。

事件发生后,宜宾市兴文县公安局古宋镇派出所立案侦查,案件一直在公、检两家拖起,直至本律师于2010年5月份接受舒某的委托,案件没有任何进展。舒某处于无奈,委托本律师介入。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后到公安局和检察院了解案情,经了解,获知案件基于多种原因迟迟未能诉出。征得当事人舒某同意后,律师申请撤销案件,该由受害人自行自诉。本律师准备好起诉材料,并于2010年5月26日向兴文县人民法院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刑事案件一审普通程序审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然而本案却迟迟未能安排开庭时间。期间经过本律师的大量工作,各方的协调,不断敦促法院安排开庭时间,最终法院安排于2011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庭审期间,本律师举出大量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理应受到刑事处罚。最终兴文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现被告人刘某已被收押。

本案从律师接受委托向法院递交诉状至一审判决,长达19个月之久。期间发生的种种至今回想起来仍历历在目,公诉策略的艰辛、双方的扯皮、各种阻力的困扰、各方的博弈等等。好在最后的结果令当事人感到满意,律师所付出的艰辛也都值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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