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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清华律师
山东-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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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处理交通事故实务经验分享(一)
更新时间:2016-08-16

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 梁清华 律师

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若干问题的意见》“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60岁以上的人劳动收入受法律保护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

第四十二条“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现实生活中,60岁以上的人被返聘工作或从事雇工,从事农业生产的很普遍。如果他们遭受损害,从遭受损害到完全治愈之一期间,势必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因无法劳动而减少收入。

三、损益相抵原则是适用于财产保险的一项重要规则,但社会保险作为人身保险,社会医疗保险保险的医疗费不应适用损益相抵规则而予以扣除。

四、交通事故受害人起诉后意外死亡,不再按照20年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应当从定残之日计算至死亡之日,不再按照20年的标准计算。

五、受害人的车辆在交通该事故中损害后,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所花费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但是需要考虑:是否是必须要被使用,即使用的可能(一个物的随时的适用可能性是具有市场价值的);使用替代费用已经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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