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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清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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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中,“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转换
更新时间:2016-11-01

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 梁清华 律师

1、 除被保险人之外的司机,在修车过程中被本车致伤,保险公司不应拒赔。

司机下车检修,已经停止了驾驶行为,不再操作及控制车辆的行驶,司机所做的事情与驾驶车辆无关,其驾驶员的身份已被第三者的身份所取代,已转化为在车外遭受人身损害的第三者美因茨属于加强险中第三者理赔范围。

2、 以在发生交通事故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内为依据。在车内即为“车上人员”,在车外即为“车外人员”即所谓的“第三者”。当然,“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应局限于事故开始时这一时间点,而应理解为事故从开始到结束这一时间段。

3、 案例:福州的姚先生在沈海高速上驾驶一小货车,突遇右轮爆胎,乘员小林被甩出车外至紧急停车带内,小货车侧翻,砸压在小林身上,小林当场死亡。

律师观点:“车上人员”与“第三者”之间的关系是相对的,两者可以因也定时空变化而变化。小林在事故发生前系保险车辆即厢式货车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后,小林已被甩出车外,后又被投保车辆砸压致死,其死亡原因是被二次碾压所致,即在事故发生时,小林并未置身车内,已由投保车辆的“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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