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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仁春律师
湖北-武汉
从业1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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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范本
更新时间:2007-12-21

合 伙 协 议

合伙人一: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等)。

合伙人二:基本情况

合伙人三:基本情况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年,自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        (姓名)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合伙人        (姓名)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合伙人        (姓名)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到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

合伙盈余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

第六条 债务承担

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平均承担。

第七条 入伙

1、需承认本合同;

2、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退伙

1、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2、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3、退伙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4、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5、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第九条 出资的转让

合伙人可以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十条 合伙负责人及其权利

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5、其它合伙事务。

第十一条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参与合伙事业的管理;

2、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4、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非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三条 合伙的终止

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1、合伙期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4、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5、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第十四条 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即行推举清算人,进行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平均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平均承担。

第十五条 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各合伙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合伙人签字:

本合伙协议于 日签订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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