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家庭暴力,我想只要看过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的人,都会对剧中男主人公安嘉和的卑鄙行径感到激愤。家庭暴力不只是电视剧中的故事,而是实实在在的存在于我们身边。据调查,30%的中国家庭存在家庭暴力,而且家庭暴力受害者有近90%是女性。家庭暴力的危害不容低估:它严重影响、破坏了社会组成细胞--家庭,不仅侵害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还会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成长,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不及时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受害者本人又不知用法律保护自己,在忍气吞声、长期遭受暴力的扭曲心态下,就有可能采取法律禁止的手段--故意杀人,杀夫报复,酿成恶性事件。重庆奉节有这样一个女子,与丈夫结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婚后不久有了一个孩子,但没多久孩子得病死了。丈夫责怪她未养活孩子经常打骂她,她想结束这痛苦的婚姻,于是向丈夫提出离婚,但是却招来丈夫更强烈的打骂与羞辱。终于,在丈夫的再一次毒打之后,她用剧毒鼠药毒死了他。结果,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果她知法、懂法的话,是完全可以通过正确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至于采取这种极端方式的。我国尚无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婚姻法》及修正案里面提出了家庭暴力这一概念,但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出明确表述,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解释(一)》对家庭暴力下的定义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从这一规定看来,我国法律上对家庭暴力采取了严格界定,认可的主要是行为人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身体及精神暴力,对于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冷暴力等更为隐秘的行为暂时还没有认定。不过,我个人认为,家庭暴力应该包括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冷暴力如辱骂、诋毁、凌辱人格、不给治病、强迫过度劳动、歧视性待遇、长期不理不睬等。家庭冷暴力实际上是一种精神虐待。这种暴力一般表现在夫妻之间矛盾虽不诉诸武力,但却通过暗示的威胁、言语的攻击,在经济上和性方面进行控制。彼此有意用精神折磨来摧残对方,使婚姻处于一种长期的不正常状态。这种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甚至比肉体伤害更可怕。我们现在大体了解了什么事家庭暴力,那么下面呢我就为大家说一下如果遭遇了家庭暴力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来应对和保护自己。(一)针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的救济为了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要敢于向外界求助,一是向亲朋戚友求助,如长辈、关系较好的邻居。由亲友劝阻,批评施暴者;二是向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求助。村(居)民委员会都设有调解组织,由调解组织、基层干部、单位领导进行调解,对施暴者施加压力;三是向妇联和村(居)妇代会、单位的妇委会、工会求助,由组织出面劝告施暴者,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处理好案件,必要时还可以支持受害者提起诉讼;四是向公安机关求助。公民人身权利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公安机关有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职责。2008年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全国妇联等七个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并按照《"110"接处警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受暴者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通过拨打"110"求助,由公安人员到场制止暴力(必要时对施暴者进行警告、罚款、拘留)。
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来说,为了获准离婚、得到赔偿,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家庭暴力存在的证据。那么,有哪些证据能够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呢?1、在丈夫实施家庭暴力时,应及时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庇护所及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制止、劝阻、调解,相应机构制作的书面材料。2、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部分证据是认定当事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出警记录能够证明报案的方式、案由、出警时间、处理结果等内容。询问笔录反映的内容较出警记录更为全面,一般情况下能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家庭暴力的起因、程度以及处理结果等等。对于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在代理律师去调取的情况下,公安机关能够提供,但对于询问笔录,公安机关(派出所)往往以涉及当事人隐私或者作为公安机关的内部材料不对外出具为由拒绝提供,律师可以申请法院的调查令进行调查或者直接申请法院进行调取、收集。3、证人证言。家庭暴力的发生,除双方当事人外,其子女和邻居出具的证言也是认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需要注意的是,证人出庭需要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申请。证人证言一定要客观反映当时的实际情况,而且需要证人亲自到庭接受法官的询问和对方的质证。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属于间接证据的一种,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除了需要法院审查核实外,还需要同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才能组成一个证据链被认可,与直接证据相比证明效力较低,为了达到同一证明目的,需要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该部分证据主要指双方的聊天记录、对方承认家庭暴力的录音、伤害情况的录像等等。5、书面证据。加害人在诉讼前出于愧疚、维持婚姻关系等原因向受害方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等可以作为书面证据直接向法院提交。受害一方经过心理咨询或者治疗的,该机构出具的诊断建议或诊断结果也可以作为认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鉴定机构关出具的伤残鉴定结论可以与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相互印证,以证明其实施伤害的程度。医院的病历与照片也能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反家庭暴力行动中存在的难题"处理家庭暴力有时很无奈,就像起火时把火扑灭,但起火根源却难以消除。"除了那些有明显证据,或已进入诉讼程序的严重案件,许多时候作了大量工作,收效却不甚理想。家庭暴力处理,还有难点。一是家庭暴力立法不完善,涉及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对家庭暴力行为认定难、刑事处罚难。尽管"禁止家庭暴力"已经明确写入新婚姻法,但却没有具体的司法实践的内容。二是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对受暴妇女保护不到位、不及时。三是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导致取证难。对于家庭暴力,社会公众的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认为两口子打打闹闹是正常的,劝劝就可以了。除了一些典型案例,对一些伤害不大,情节较轻微的暴力现象,许多人甚至部分执法人员还认为是家务事,一句"清官难断家务事",就把家庭暴力排斥在法的管辖范围之外,直接影响法律的执行。对向法院控告丈夫的妻子尤其难以理解。这种观念导致律师向受害妇女亲朋邻居取证时,他们含糊其词,甚至拒绝作证,造成取证困难,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三是妇女自身的维权意识不高。由于受"家丑不外扬"观念的影响,以及法律观念的淡漠,许多妇女受到暴力侵害时,往往没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建立和谐社会,从建立和谐家庭开始。反对和消除家庭暴力,需要我们共同携手,倡导和建立民主、自由、平等、和谐的社会日常生活与生存方式,尊重女性、爱护女性,让我们祝愿天下所有的女性---家庭与事业共荣,健康与快乐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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