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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房屋产权人把房子出售(或被法院强制拍卖)产权人变更,我该把租金交给谁?
更新时间:2018-06-19






问:我在2015年7月和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签名的是徐某,但是房屋产权人是简某,租赁期限从那时候起租到到2025年,每个月3万5千元租金。

之前还有一些历史背景需要交代一下,徐某在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没有出示任何授权证明书,只是口头上说有权利出租这个房屋,且已经把房屋实际交付给我装修和使用。前几天杀出“程咬金”,咬金先生说房屋产权人欠他三百多万没还,现在产权人因为其他事情已经被刑事拘留,咬金马上要让法院拍卖过户到自己名下,并且叫我把租金交给咬金先生。我一听,芳心大乱,急忙向徐某确认相关情况。

徐某便告知,直到2016年2月2日产权人简某才把房屋出售出租等相关权限通过公证处委托给翁某苏某和李某三人办理,三个人可以一起,也可以独自办理公证书中授权的全部事宜,且可以转委托。因为翁某事情很多,很忙,便在2016年7月18日还是在公证处把房子的全部委托事宜转委托给徐某,也就是这个徐某和我签订了相关租赁协议和收取租金。

现在咬金每天都来闹事,说要么把租金交给他,要么他就要转租给别人,而徐某坚持要求我把租金继续交给她,两人相持不下。我之前在这个房子上装修和经营上投入了大量的成本,租金交给哪一位都无所谓,只要保障继续承租,正常经营即可。

现在问,我该把房租交给谁,才是对的?


答:法律中有“买卖不破租赁”一说,也就是,当你之前和房屋所有人签订了租赁协议,或者有明确授权的代理人代表房屋所有人和你签订了租赁协议,那么若是在租赁期间未结束的时候,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动,如房屋被卖给第三人,或者所有人死亡,房屋发生继承,亦或者房屋所有人因为欠外债被人千里追击导致房屋被法院强制拍卖,过户给债主,可是如论如何,只要你的租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那么这些都和你无关。

你租金的交付,只要交给房屋所有人,或者其指定的人手里即可。当房屋产权发生变更时,该房屋的所有权益便即转自该人名下,自然包括收取租金的权利。

法院拍卖房屋导致权利变更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也就表明,当房屋已经通过拍卖的方式将所有权转移到第三人名下,那么就算暂时还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这个第三人已经取得房屋的用益物权,是有权利收取租金的。

所以你先确认一下房屋是否已经放生所有权的变更,变了则交给新户主,否则维持之前的。

无论如何,都记得,保留好各项支付租金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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