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
一、合同标的
应写明货物品名、规格、型号、品牌、厂家、产地(区分国产还是进口)、数量、单位名称、材料构成、技术要求。
二、标的物数量和质量。
质量应写明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由双方协商确定的标准,双方或一方的质量标准作为验收标准时应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质量标准依照样品验收的,合同双方应共同封存样品并保存。
三、价款、计算标准、支付方式。
如在合同签订后多少日内付合同总价的多少比例;在验收合格后付多少;质保金在验收合格多少时间后支付等。 合同中可约定:对方先开具发票,审核无误后,支付货款。(以避免对方要求我公司先付款后出具发票)
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交货地点一般约定在买方或工厂所在地,卖方负责送货,运输费由卖方承担。这样约定有利于买方依据交货地点确定管辖法院。
五、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
1、如果是买方,合同中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约定不能过短,必须保证在约定的期限内能够确认质量是否合格,以免丧失提出异议的权利,购买设备的合同,一般约定在设备调试合格正常运转后一年或6个月内提出质量异议;
2、如果是卖方,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以避免双方产生争议,买方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
六、质保期。设备质保期一般为一年,电子类设备一般为3年,。
七、违约责任:
一般写明逾期交货、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 如下所述:
第一种方式:(采用违约金)1、出卖人不能交货的,应向买受人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百分之多少的违约金。(无不可抗力原因,超过多少时间不能交货的,视为不能交货处理)。2、出卖人所交设备品种、型号、规格、质量、品牌、厂家及产地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出卖人应负责调换,承担调换、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3、出卖人逾期交货,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每日多少比例计算,向买受人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买受人因此所受的损失。4、在合同履行期内,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逾期付款的,应向出卖人偿付违约金。
第二种方式:(采用定金罚则,定金是担保合同履行的一种方式,担保法规定定金不得高于合同总价款的20%。) 出卖人无故不履行合同的,应向买受人双倍返还定金。
八、合同解除条件。合同中可以约定在下列情况下,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1、对方逾期一定期限不能交货或者不能交付质量合格的产品或完成一定任务。一般情况下约定逾期1个月交货,对需求比较紧的可约定10天或15天等。
2、对方不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超过一定时间期限的。
3、其他解除条件。
九、担保条款。
数额较大的经济合同,有条件的应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履约担保(包括银行担保和第三人担保)。运输合同中应要求承运人在合同签订前支付风险抵押金。
十、争议解决条款。
争议解决分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 涉外合同中应当约定仲裁条款,一般选择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地点不得约定两个地点,否则无效。 国内合同一般约定在一方所在地法院诉讼。也可以约定仲裁条款,仲裁机构选择一般签订地的仲裁机构。
注: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制作合同、修理、维修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