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和履行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对于合同或协议,大家一般都比较熟悉,通常情况,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考虑过多的是合同能够带来的利益,而非合同风险。但是,合同在避免交易行为的不确定性的同时,也可能由于合同约定的缺陷为当事人埋下诸多的法律风险。合同运用的广泛性,决定了合同法律风险的广泛性。在合同的签订合同履行中,应当注意哪些事项以减少或杜绝法律风险呢?根据多年的律师执业经验,本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第一、签约主体资格的问题:
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非常有必要考虑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履行合同能力、信用情况等。主体资格方面应当查看一下对方的营业执照、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特种行业许可证、其他资质证明等。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就冒然相信,因为有的企业因不参加年检很有可能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不具备签约资格的主体单位和个人在合同上签了约, 这主要表现在没有领取工商营业执 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其他资质证明、将租赁物买卖等。签订合同时要审查主体是否是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或依法产生、存在的组织或者适格的个人。
2、要审查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主体的经营范围,是否超出了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
3、要审查合同主体过去履约的情况。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因签订合同的对方是买空卖空的皮包公司,或是“五无工厂”(即一无厂房、二无设备、三无人员、四无资金、五无技术)而受骗上当的事情时有发生。因此,应了解对方过去的信誉和生产经营活动,查证对方是否有条件保证合同的按期履行。
4、要审查对授权委托人代理资格。没有代理权限,或虽有代理权限,但是超越代理权限代理的行为是不收法律保护的。
第二、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的问题:
有些公司使用合同统一文本,这本是好事,但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会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例如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却使用买卖合同文本,有时使用买卖合同文本,但是实际上是有买卖也有担保、抵押、承揽等,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适用法律条款增添了争议。
第三、合同条款是否完备的问题:
1、我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了合同的必备条款,这些条款在合同当中是必不可少的。当然,由于合同的复杂性,有些条款是需要签约双方或多方另行进行约定的。合同条款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根据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一类是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在签订合同时,要根据合同的基本要求关注其主要条款是否完备(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约、违约责任等),对有可能引起纠纷的条款要予以修补,使其具体、明确、完善。合同条文的用词一定要准确清楚,避免词语含糊,模棱两可,否则,就可能发生纠纷。
第四、合同的全面、实际和诚实履行是减少纠纷的重要原则。
1、当合同双方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可能影响合同的履行时,当事人应当积极主动地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以作为本合同的必要附件。否则,出现纠纷时,主张对方违反合同义务的一方就要承担大量的举证责任,用以证明合同双方适用的交易习惯或行业习惯。显然这将增加诉讼成本,诉讼结果也将出现不确定性。
2、双务合同履行时应注意合理运用法律赋予的抗辨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当合同约定双方在同一时间履行给付义务,没有先后顺序,如履行期限均已届满,未履行义务的一方就无权向对方提出履行的要求,因为合同相对方可以以同时履行抗辩权予以抗辩。应当注意的是,同时履行的抗辩权只能起到延期履行的作用,使自己有更充足的时间准备履行,但并不能消灭履行的义务。
2)先履行抗辩权。即《合同法》第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由此可知,合同订立时已明确双方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的,对后履行义务一方就具有明显优势。但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现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但在适用该条款时,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并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有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3、注意在合同履行中对于各种文件的取得,以备在合同发生纠纷后作为有利于己方的证据。
1)对合同附件、订单等的订立、变更、修改等,需双方确认,并注意注明日期,可以是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合同中约定的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的传真件,但最好是原件。
2)向对方发出的比较重要的函件,应当取得对方的书面回复(内容至少为对方承认收到了函件)。
3)在履行中或有争议或违约等事项发生时,注意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时间及程序,以维护己方利益。
4)若争议或违约等事项不能立即消除,书面告之法律部门相关情况,以便采取相应措施。
5)在签订合同后的履行中,如果合同条款或主体方面有比较重大的变更,一定要 有对变更的书面确认文件(最好另签合同)。
6)在作为卖方的发货过程中:
A、收货单上应有买方的收货专用章或买方书面确认的收货人的签字;
B、注意收货方需与合同或订单的买方名称或合同或订单的指定的送货人及地址相同,如不相同,应有客户出具的委托收货的书面确认书;收货单应保存 盖章或签字的原件。
C、如果是交给货运公司发货,则应注意保存货运公司的收货单(一般货运公司为个人到公司取货和签名,建议在某一个人第一次来取货时提交货运公司对此人确认的书面文件,并有签字样本,以后如有更换,则另行提供);并且应在货 运单上详细注明规格型号及数量。
7)特别注意合同签订方、订单方、收发货方、发票方、收付款方、收货方的一致性。
8)关于通过网络下达的PO等问题,目前中国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实际中举证是比较困难和麻烦的,建议最好采用书面的形式;如果不能做到则应当:
A、在双方的框架协议中或双方另外以书面的形式(有公司章或授权的人的签字)确认“如甲方欲通过网络联系,则甲方指定网址 www. 或邮件 @ (最好只填@后面部分),甲方确认通过此网址或邮件下达的订单、出具的对帐单及其它往来函件甲方予以认可,与书面订单具同等法律效力。”的字样;
B、与IT部沟通采取措施将双方确认的电子订单进行保存;
C、每月与客户进行对帐(内容包 括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收货日期等)。
9)作为物品、服务、工程等的买方时:对于对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违约行为,如质量不合格、延期交付、服务不到位等,建议及时与对方联系,最好能取到对方对存在问题的书面承认,具体实行中可以备忘录、会议记要、问题解决说明等(要有对方有授权的人的签字或公司公章)形式,尤其是若以后可能涉及合同的变更、取消,价格的减少、不予支付,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要求赔偿等情形。
10)对于出具的收款委托书、取货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书的有效期(一般不应超过 三日)。
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如充分注意上述事项,笔者相信,不管是作为合同的哪一方当事人,都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遭受损失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