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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离婚股权|离婚案件中怎样分割以夫妻一方名义持有的有限公司股权?
更新时间:2018-06-19

本文系厦门律师饶金祥的原创,转载和使用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离婚案件在近年来趋于复杂化,大多因为财产问题分割,几乎可以将民事纠纷中的各种经济纠纷类型囊括在离婚案件之中加以体现。人们财产在增量的过程中,形式上也越发丰富多彩。在夫妻双方的关系分崩离析,扯开纷繁复杂的感情纠葛之后,面临的财产分割不再是简单的锅碗瓢盆柴米油盐酱醋茶,同样也千丝万缕需要很细致加以分割。

分割股权很多时候势必涉及他人财产利益,如果法院在离婚案件中无法一次性处理,几乎都会要求当事人另案处理。法院处理离婚案件中的股权分割,不但要估计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更需要考虑公司法中其他股东利益的保护和公司的正常运营。本文重点讨论夫妻双方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中,离婚时该如何进行公司的股权分割。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结合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出如下情形:

第一种情形,夫妻双方之间已经约定好了股权的处理方案后,如果要转让部分或者全部股权给非持有的一方,或者他人,那么应当得到过半数股东同意。如果非常顺利得到过半数股东的同意,且其余不同意的股东明确或者默认放弃股权的优先购买,那么股权转让就顺利完成。

第二种情形,超过一半的股东反对股权转让,同时愿意以购买股权的,那么夫妻双方只能就股权转让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第三种情形,超过一半的股东反对股权转让,同时也不愿意购买股权,那么就默认他们同意夫妻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

关于第二种情形如何表明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事宜,可以通过股东会的决议进行表明,也可以通过别的途径取得其他股东的书面声明加以验证。

最后离婚的双方如果因为公司的出资、收益或者财产价值等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也不同意评估甚至不能评估的情况下,法院往往会根据这家公司在有关部门备案的财产数据资料作为认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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