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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欣律师
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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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另一方是否有还款义务
更新时间:2016-05-16

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 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所以,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还款 义务关键是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未在借条上签字的另一方也要承担还款责任;如果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未在借条上签字的另一 方就不承担还款责任。
1、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看该债务是否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怎样判断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呢?一是 看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一方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均没有与配偶协商举债事宜,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享受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 应视为共同债务。二是要看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下列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购买家庭用汽车、房屋的。(2)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其负有法定扶养义务人的生活、医疗等费用。(3)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购买夫妻共同生活的用品的。(4)其他应为共同债务的情形。
2、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
认定是夫妻个人债务而不属于共同债务,关键是一方所借的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没有用于用于其负有法定扶养义务人的生活、医疗等费用。下列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属于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1)夫妻一方为了赌博而背着配偶向第三人的借款。(2)债权人与夫妻一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3)夫妻对婚后财产约定为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 定的。(4)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5)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人的生活、医疗等费用的。(6)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 用于其情人消费的。(7)其他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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