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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如何调整施工合同的发票条款
陆贤凤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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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
主办律师
从业16年

作者:尚衡广西陆贤凤律师 18978966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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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结算中,业主往往没有及时支付工程款给施工方,而是比合同约定的时间拖延甚至长达几年时间,在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将导致销项税和进项税在会计和税务尚不能同步,业主拖欠工程款,总承包方必然拖欠分包方工程款,导致无法进行抵扣。因此,如何防范建筑工程中发票可能带来的风险,需要加以注意并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进行约定加以防控。

1、明确约定建筑工程分部对应的税务类别:

建筑工程中不同的业务版块适用不同的税率,比如总承包合同对应建筑

服务适用11%,勘察设计、设备租赁属于现代服务适用6%,货物采购适用17%,而且要分别进行核算。

2、明确开票主体、开票种类、开票时间:

须载明开票主体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开票的时间,并规定违反发票合法、合规、真实性、及时性的违约条款以及相应的补救措施。开票时间的约定,涉及到纳税义务时间不同,并涉及到进项抵能否抵扣问题(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5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5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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