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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志斗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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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案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7-04-11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受本案原告纪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代理人,接受本案后,通过庭前的调查了解,以及参加刚才的法庭调查,本案事实已经比较清楚,现本律师主要就本案事实及双方争议的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供法庭参考

本案被告至今仍有24000元灯具款未转付给原告,其故意占有的 24000元无合同约定,也无法律依据,并给原告造成损失,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无法律依据取得该笔款项,应当返还。

本案中,原告借用被告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名义名义向北京某某集团公司分别于20101118日和201147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北京某某集团共向被告支付灯具款15万元,原告作为合同的实际当事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灯具,履行的合同义务,北京某某集团向被告支付灯具款后,被告理应将15万元灯具款全额转付于原告。被告得到的15万元,没有合法取得的根据。之后被告在支付给了原告121000元, 20111225日,被告又给原告开具一张北京银行转账支票,票面金额为29000元并加盖被告单位财务专用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桑某的签名章,但此支票为空头支票。而后经原告不断催促还款5000元,至此,被告仍应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24000元。

二、被告取得了利益,造成原告的损失。

被告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帐户取得了本应转付原告的15万元(20131212日开庭的谈话笔录,双方当事人的签字为证),被告虽先后已转付126000元,但剩余24000元至今仍未还,有原告提供的29000元空头支票证实,且被告未提供证据反驳,因此该事实应予以确认。

三、被告作为得利者,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得利的合法根据。

被告不能举证证明获得利益的合法性,应予返还。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该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的人”。本案中被告故意占有这 24000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明显属于不当得利,所以被告对非法占有的这 24000元应当予以返还原告。

综上所述,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恳请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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