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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运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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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
更新时间:2016-04-13

我国《合同法》第341条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合同法第341条所称“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

根据以上规定,如合同双方关于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没有约定,且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双方均享有该技术秘密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可以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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