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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是否可以进行确权诉讼?
更新时间:2016-03-21

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是否可以进行确权诉讼?

夫妻双方双方登记结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并用女方名义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产权登记女方名下。男方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后,又以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并将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女方同意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但是主张应明确各自的份额。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马冲律师解答:本案其实涉及两个问题,即男方要求确认房屋共同所有能否得到支持?女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出夫妻各自所占房产份额能否得到支持?涉讼房产虽以女方名义购买并登记在女方名下,但其实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为双方共同共有。对男方要求确认其为夫妻共有并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诉请,应予以支持;女方提出应明确双方各自房产份额的主张,因双方仍系夫妻关系,对涉讼房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女方只能在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其主张才能得到法院支持。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的法定扶养义务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女方主张分割房产因不具备上述重大理由,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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