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庭后的紧急补充意见
尊敬的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倪××法官:
在法庭上,上诉人尊重法官的主审意见,不愿意法庭上提出不合理的问题,休庭后书面提出,表示尊重。
一、二审庭审中,审判长归纳了争议焦点(即案件管辖地),却没有审理“案由”,而“案由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法律适用,直接关系到本案管辖地法律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章,专门规定管辖条款。因此确定案由是审理的关键,也是确定管辖的关键。
1、被上诉人主张案由确定为“借款合同”纠纷,但被上诉人没有向法庭提供“借条”或“借款合同”,只提供了银行转款记录单,但记录单附言栏载明的是“奥迪A4L 陕A×××××车款”,没有载明借款字样。
2、上诉人主张案由确定为“买卖合同”,即名为“车辆转(质)抵押”,实为“车辆买卖”。对该主张上诉人提供了协议书一份,从协议内容分析核心条款是:
①、车辆状况条款;
②、价格是155000元条款;
③、车辆过户条款;
④、没有反映出借款期限、借款金额、借款利息。
由此可见,从实质内容分析,本案的案由是“车辆买卖”,并非“借款合同”。
二、本案协议签订地点也是争议焦点。
1、上诉人主张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签订,有证人李××出庭证明。
2、被上诉人主张在沧州市签订,但在沧州哪里签订?签订时有谁在场?被上诉人不能举证,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
3、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是,双方在石家庄市高铁新站附近一宾馆审验、交接车辆属实,当场签订协议符合交易规律。如果双方在石家庄交易车辆后,再跑到两百公里以外的沧州市签订协议,明显违背常理。
三、案由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上诉人的反诉权、追车权,二审的裁定直接左右一审的判决思路。因此,上诉人作为外地当事人,只希望二审法官公平、公正,不希望二审法官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如果有地方保护主义,上诉人丧失了上诉的意义。
此致
上诉人张××的代理人:
0358-7629729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